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目前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為0.3)×12(月)×實際可貸年限(男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為55歲,可貸年限商品房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關于滄州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貸款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40%-借款人或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貸額×12(月)×貸款年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運用住房公積金向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包括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差別化公積金貸款政策、影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參數設置、審議公積金貸款呆壞賬核銷,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市公積金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有效的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制定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實施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條 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受托機構)需符合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和準入條件,并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托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對受托機構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考核。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中以個人名義在本市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個人繳存者),還應當符合《滄州市居民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委托管理暫行辦法》的約定。
第十條 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省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四)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愿;
(六)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公積金債務或者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七)必須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產權人并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合同或者證明文件、身份證、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的,所購買的房屋必須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八)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共同借款人應當為借款人的配偶,或其他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個人。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支持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實行貸款次數限制。
貸款次數限制規定由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前逾期尚未歸還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連續3期(含)以上或者累計超過6期(含)的逾期記錄(有放款單位或發卡行能夠證明或說明其行為是非主觀惡意的除外);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資金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不動產管理、人民銀行、工商、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高效開展貸款條件認定工作。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條 每戶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請人及配偶繳存年限與賬戶余額的一定倍數;
(二)貸款額度不高于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后剩余的房屋價款(不含全款申請貸款的存量房);
(三)貸款額度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貸款額度不得高于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額度;
(五)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30年,且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個人繳存者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計算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時使用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按借款人條件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其中購買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合同利率不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的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首付款比例、還款能力計算公式、家庭和個人最高貸款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根據國家和省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本市住房消費水平、社會人均收入情況,及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以抵押為主,借款申請人應當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產權進行抵押。
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實際情況要求追加抵押、保證或者質押。
第二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市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
(一)借款人所購房屋為期房,應當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蛘咛峁┦泄e金中心認可的其他保證擔保;
(二)因借款合同變更造成抵押值下降,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擔保效力的;
(三)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費用。
第二十三條 擔保方式為抵押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市公積金中心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二)借款人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為抵押的,必須以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組合貸款除外);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保證人應當為擁有良好信用資質的法人,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證人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市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第二十五條 擔保方式為質押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質人必須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
(三)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貸款發放前應當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在擔保期內應當加強對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的管理,定期檢查,防范風險。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借款申請人可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座落地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借款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并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借款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
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應當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借款申請提交至市公積金中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結合借款申請人的收入、債務、信用記錄、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對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風險程度等進行全面評估。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審批,并通知借款申請人審批結果。
第三十條 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應當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并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擔保事項。借款合同須面簽,保證借款申請人借款意愿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并將權屬清晰、真實有效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或其他符合擔保落實條件的相關擔保證明文件交至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
第三十二條 對已落實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條件的借款申請,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并及時通知借款人貸款發放的結果。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包括: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在正常還款日前后5個工作日以外向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請,根據約定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和復利等。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或受托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需要為其出具本人的還款明細、貸款結清證明等有關貸款還款信息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除使用自有資金歸還貸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十九條 當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時,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上述貸款。
第四十條 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市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公積金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市公積金中心、借款人、擔保人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借款合同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借款人(抵押人)變更;
(二)還款賬戶變更;
(三)提前還款;
(四)擔保變更;
(五)還款方式變更;
(六)貸款期限變更;
(七)市公積金中心批準的其他類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因離婚、死亡或其他情形等法定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滿足規定條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請進行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有擔保合同的,還應當進行擔保變更。
第四十五條 因用于還款的銀行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還款賬戶時,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提前還款包括提前部分還款和提前還清全部剩余貸款。
第四十七條 貸款期間內,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抵(質)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請擔保變更:
(一)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證人的,新的保證人應符合公積金中心對保證人資格的要求,應具備足夠的保證能力;
(二)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余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于規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應長于剩余貸款期限;
(三)提供或追加新的質押物的,貸款余額與新的質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于規定的質押率,且新的質押物的到期日應晚于貸款到期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時,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第五十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申請借款期限變更。
第五十一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貸款期限延長,但延長后的剩余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且貸款總年限不得超過最長年限30年,以及根據房屋特征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一)借款人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還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新借款人還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后需縮短貸款期限的,可申請變更。
縮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變更申請時按其還款能力計算所得出的最低貸款年限。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后,抵押物或者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五十四條 變更事項完成后,將貸款變更申請、審批、符合變更條件的證明資料及相關書面約定等資料,按貸款檔案要求歸檔。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對風險隱患進行監控、預警、核查,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對于逾期未收回的貸款,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五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接受市公積金中心對其貸款使用情況、還款能力、擔保狀況變化等情況的監督核查,及時告知市公積金中心發生的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事件,并配合市公積金中心采取的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實行貸款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對于出現損失的貸款,根據相關政策進行認定、核查,符合貸款核銷政策的,應當在履行規定程序后辦理貸款核銷手續。
核銷后的公積金貸款應當賬銷案存,繼續做好資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過程中能夠真實、完整記錄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及時進行接收、整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規范移交、歸檔、保管、銷毀。
第六十條 貸款已結清的,檔案保管期限應當按國家規定年限妥善保管和核銷;貸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賬核銷的貸款檔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第六十二條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騙、違規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貸款,改變貸款用途的;
(三)個人繳存者取得公積金貸款后,不再按約定履行繳存義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二條 借款人出現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一)限期糾正違規行為;
(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處置抵押物或者質押物;
(三)將職工不良記錄記入公積金管理系統,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及其他認可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四)取消職工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的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簽訂的其他協議的約定追究責任;
(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三條 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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