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是大家茶余飯后關心的話題,不僅是因為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涉及千萬事業編工作人員,也是因為當前全國各省區事業單位工資標準不一,引發大家對于工資問題的廣泛討論以及思考。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一直以來炒得沸沸揚揚,相關信息也非常多,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與國發[1993]79號和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施范圍
(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范圍要嚴格按《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和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求列入機關工資改革范圍的,應由各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同級人事、編制、財政部門共同審定。
(二)中央在甘單位應由國家主管部門確定范圍,省工改辦根據其主管部門的批件,實施工資套改。
二、人員對象
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對象,是列入機關工改范圍單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
此外,下列人員亦可參加機關工資制度改革:
(一)1993年度的軍隊轉業干部;
(二)按甘政發[1984]110號文件規定,經人事部門批準在編制內招聘一年以上的鄉鎮招聘干部;
(三)1993平9月30日前已調入機關但未轉移工資關系的人員,應按省委有關規定將工資關系轉入機關,參加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改革;
(四)1971年11月底前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
三、職務工資套改
(一)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職務為準。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經任免機關批準,兼任國家機關高一級領導職務的,可按高一級職務進行套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兼任高一級領導職務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確定執行哪一種工資制度,凡執行職級工資制的,應按現擔任的行政職務套改。
(三)1985年以來軍隊轉業干部中的專業技術人員,現職務低于原在部隊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軍官職務的,可按其原在部隊相對應的軍官職務進行套改。
(四)1993年9月30日前,因工作調動尚未任命職務的人員,應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按任免機關確認的職務進行工資套改。
(五)1993年9月30日前已免職的人員,凡因年齡等原因退居二線的,可按免職前的原職務進行套改;凡因不稱職或犯各種錯誤而被免職的,應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按任免機關確認的職務進行套改。
(六)1983年9月1日前已獲得專業技術職稱(含待批待授),并一直在機關工作,至今尚未確定行政職務的人員,參考原工資水平,比照同等條件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確定行政職務進行套改。
(七)少數優秀工人,經任免機關批準任命或按法律程序選舉擔任行政職務的,可按任命或選舉擔任的行政職務確定職級工資(工人身份不變)。免去行政職務后,按工人重新確定工資。
(八)按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停薪留職的人員,可按停薪留職時的職務-套改,作為檔案工資予以記載;待合同期滿回單位工作后,從回單位當月起執行。正常升級的考核年限也從回單位工作的當月起計算。
四、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和學歷計算
(一)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從參加工作和任命(聘任)現職務的當年起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以現行計發工齡津貼的辦法計算,工齡津貼每月為多少元,即工作年限為多少年。這次工資套改時,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均計算至1994年。
(二)工作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職務、學歷、年齡均以原始檔案記載為準,工資改革期間不得更改。
(三)工作人員根據《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如按原低一級職務套改職級工資時,可以將任現職的年限與任低一級職務的年限合并計算為低一級職務的任職年限。
(四)1985年以來,從低安排了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這次根據其現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的職務套改工資時,其原在部隊的任職時間可與到地方任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任職年限(如某同志原在部隊為副營職干部,轉業時已任職滿5年,轉業到地方后一直任股長或科員3年,則該同志任副科級的年限應計算為8年)。
(五)按甘人事[1986]32號文件規定,首次確定一般行政職務的人員,至1993年9月30日前職務未變的,其任職年限可根據甘工改辦[1986] 123號文件規定從1985年7月1日起計算;凡按甘人事[1987]26號文件確定一般行政職務的人員,至1993年9月30日前仍未變動職務的,其任職年限可從1987年6月起計算。
(六)1983年9月1日前已獲得專業技術職稱(含待批待授)并一直在機關工作,至今尚未明確行政職務的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確定為科級以下行政職務的,其任職時間從1985年7月1日起計算。
(七)個別經省職改辦批準開展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單位中,只有專業技術職務而無行政職務的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確定行政職務后,凡確定為正副科級以下職務的,其任職年限可根據甘職改組[1987]14號文件規定精神,按以下三種辦法計算:
1.凡1983年9月1日前已獲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和經省職改辦批準的待批待授人員,任職年限從1985年7月1日起計算。
2.職稱改革后,我省首批評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任職年限從1987年1月1日起計算。
3.1988年下半年職稱工作轉入經常化、制度化后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年限從晉升后聘任之下月起計算。
(八)原為企、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人員,調入機關后按其在原單位經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行政職務安排的,其調動前后的任職年限可以連續計算;原為技術人員,調入后確定擔任行政職務的,其任職時間從調入機關后任職的當年起計算。
(九)按干部管理權限,經任免機關批準任命或按法律程序選舉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工人,轉干后仍繼續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其轉干前后的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十)經人事(組織)部門批準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的非統配“五大”畢業生,凡國家承認學歷,學習期間未計算工齡的,參照國家對統配大專以上畢業生的規定,學習時間(專科2年,本科4年)可與工作年限合并進行工資套改。
(十一)凡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畢業生中,在校學習時間少于國家規定學制的,其學歷年限按其在校實際學習時間計算。
(十二)在高海拔地區工作及從事井下、高空、高溫、有害、有毒等工種工作多折算的工齡,不能作為套改工資的工作年限。
五、工人工資套改
尚未確定技術等級的工人,這次套改工資采取臨時過渡的辦法,先以現行工資水平劃分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僅作為這次套改工資之用),即82.5元及其以下的(蘭州工資區標準)按初級工,89.5-104.5元的按中級工,114元及以上的按高級工進行套改。待考工定級后再根據確定的技術等級進行調整。套改后工資待遇低于新參加工作工人定級工資水平的,可按新參加工作工人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六、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
(一)在國家計劃內招收,由國家統一分配到我省工作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見習期即按國家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非統配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仍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見習期工資和初期工資)。見習期滿后,分配在蘭州市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的,其職務工資在國家規定標準上高定一檔;分配在其它各地的,可高定二檔。1993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這次套改后,其職務工資或級別(崗位)工資低于同等學歷人員工資定級水平的,按同等學歷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別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
1.技術工人學徒期工資為:第一年170元,第二年180元,第三年轉正工資按初級工一檔執行,第四年經考試、考核合格,按初級工二檔定級。
2.技工學校畢業的技術工人,第一年執行180元,第二年經考試合格,按初級工二檔定級。
2.普通工人熟練期一年,工資為170元,第二年轉正工資按普工一檔執行,第三年按普工二檔定級。
4.截止1993年9月30日前尚未轉正的技術工人,普通工人,其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從1993年10月1日起改按新擬標準執行。
5.復退軍人安置后,執行技術工人工資標準。軍齡加參軍前工齡不滿三年的,執行相應年限學徒期工資待遇;滿三年以上的,按同期技術工人確定工資。
七、其它有關問題
(一)我省現執行的副食品價格補貼、糧食調價補貼、肉食補貼、書報費、洗理費、交通補助費和崗位津貼等,按《實施辦法》規定將其中64元納入職級工資標準后,每人每月保留36元。
(二)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甘人事[1986)40號和甘工組發[1988]45號規定發放的知識分子、老職工補助和少數民族地區補貼,暫繼續執行。
(三)關于浮動工資問題。按照省政府甘政發[1983]387號、勞人薪[1986]105號、[1986]農(人)字第10號、甘教委字(1989) 034號、甘衛人字[1991]350號、省委辦發[1992]28號等文件規定享受浮動工資的人員,這次工資改革后,浮動工資按原規定范圍繼續享受,浮動時間連續計算。在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套改時應取掉已固定和浮動的工資后進行套改。原已固定的一級工資可按原職務新的職分工資高定一檔;現浮動的一級工資,在各自職務套改后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檔工資。
(四)關于獎勵升級問題。
1985年以來按人事部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獲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家等榮譽稱號而享受了獎勵升級的人員,其職務工資可在這次套改后的基礎上高定一檔。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獎勵升級,按百分之三、千分之二獎勵升級,企業調入人員適當高定的工資,企業的浮動工資,以及按省政府甘政發[1992]234號文規定獎勵升級的均不再高定。
(五)因犯有各種錯誤到1993年9月30日前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不滿一年的,其職務工資可低定一檔。如套改后工資在本職務最低檔的,一年之內每月扣減本人職務工資一個檔差的工資額。1993午10月1日以后到本單位工資改革結束之前,受上述處分的人員亦按上述辦法處理。
(六)經紀委、監察部門批準立案審查或經政法機關批準拘留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待問題審查結束后,再按審查結果確定如何套改。
(七)對個別表現不好的工作人員,其職務工資需低套一檔的,報地(廳)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八)機關工人的獎金適當拉開差距發放的具體辦法,省級各單位和中央在甘單位,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金總額按工人全部工資總額的30%計),報經省工改辦核準后執行;地縣所屬機關工人獎金的發放辦法,由各地區自定。
(九)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確定工作,由省人事局組織專門力量,調查研究,制定辦法,另文下發。
(十)1993年9月30日以后調入機關的工作人員,從調入的當月起,比照本單位同職務(同崗位)、同條件人員確定級別(崗位)工資和職務工資,執行新工資標準。
八、審批程序
(一)各單位都應按統一格式,建立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認真填寫統一印制的《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表》(附表一)、《甘肅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套改花名冊》(附表二)和《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增資審批表》(附表四)。省直各部門、中央在甘單位在上報實施意見的同時要附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各地、州、市人事(工改)部門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并負責匯總本地區這次參加工資改革的人數、套改增資情況、月增資總額,報省工改辦審批后實施。
(二)工作人員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審批后執行。凡屬省委管理的干部和省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除縣(市、區)四大班子一把手委托地(州、市)委審批、上報備案外,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按填表要求填寫《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表》一式五份,經各地、州、市委或省級廳(局)審核后報省委組織部、省工改辦辦理審批手續。各地、各大口管理的干部,其審批權限自定。
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與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85號文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施范圍和人員對象
1.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范圍,應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的五類事業單位執行,不得任意擴大實施范圍。
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和民政部門所屬部分社會福利工廠,一九八五年工改以來一直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這次工改可繼續列入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范圍。
2.人員對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對象是:
(1)列入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范圍單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
(2)一九九三年度安置到上述單位中的軍隊轉業干部;
(3)按甘人事[1993]20號文件規定,經人事部門批準在編制內招聘并已定級的鄉鎮事業單位聘用干部;
(4)上述單位中1971年11月底前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
二、分類管理,
(一)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種類型事業單位的審定,應由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同級財政、編制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各級工改部門辦理增資審批手續;中央在甘事業單位由國家主管部(委、局)審定,并以書面形式函告省工改辦辦理增資審批手續。
(二)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單位,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
1.全額撥款單位工資構成中,職務等級工資和津貼的比例為7:3,其津貼數額的計算辦法為職務工資除以7乘3.(如講師一檔職務工資205元,津貼數額為:205元÷7X 3=88元。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總額為293元)。
2.差額撥款單位工資構成中,職務等級工資和津貼的比例為6:4,其津貼數額的計算辦法為職務等級工資除以6乘4.(如上例講師一檔職務工資205元,津貼數額為205元÷6X4=137元。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總額為342元)。
(三)自收自支單位,可以按國家制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執行,加大活的部分的比重。在工資構成中,津貼的比例可高于40%。經濟效益高,津貼比例亦高,這類單位在未實行工效掛鉤前,其比例最高以不超過50%為宜。津貼數額的計算辦法同上。有條件的自收自支單位也可實行企業化管理和企業工資制度,做到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
自收自支單位津貼比例的確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工資水平及經濟效益好壞,由各級工改部門核定并辦理增資審批手續。
三、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的實施
(一)專業技術職務解聘和聘任期滿未續聘的人員及只評了任職資格尚未聘任的人員,均按所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下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套改工資。
(二)超職數限額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不能兌現職務工資。部分事業單位經批準按有關規定聘任的內部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不能按所聘任職務套改工資。其內聘職務高于原職務的待遇由本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自有資金中解決,不進入檔案工資。
(三)一九八五年以來,軍隊轉業干部中的專業技術人員,現職務低于原在部隊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軍官職務的,可按其原在部隊相對應的軍官職務進行套改。
(四)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工資需要高套的,應由所在單位根據本人具體情況提出高套意見,按隸屬關系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省工改辦批準后執行。獲得過獎勵升級的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員,按獎勵升級規定高套。
四、職員職務工資的實施
(一)實行聘任制的單位,必須規定聘期和職數限額,管理人員解聘后,未明確職務的暫按聘任前原任職務套改工資。
(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免職或解聘的人員,因年齡、健康等原因退居二線或因工作調動而免職暫未任新職的,可按原任職務套改工資,因犯錯誤或不稱職而免職的,應以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重新明確的職務套改工資。
(三)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單位職員職務評定前,同一職級職務晉升(如副廳晉升為正廳,副處晉升為正處,副科晉升為正科)的,其職員職務工資從晉升職務的下月起,在套改后基礎上提高一檔執行。
五、在干部崗位上的工人的工資套改
(一)按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在上級下達的職數限額內,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人,在聘期內可按所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套改工資。
(二)按人法發[1991]5號、甘人事[1991]29號文規定,由用人單位核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履行了聘用干部手續的工人,在聘期內可按現任職務套改工資。
(三)在管理崗位上的工人,在編制定員和干部職數內聘任或任命為副科以上行政職務的,可按現任職務套改工資。
(四)除上述(一)、(二)、(三)條規定外,其他在干部崗位上的工人,包括事業單位在改革中新組建的經濟實體,從工人中聘任或任命的從事管理工作的廠長、經理等無職級人員,一律仍按工人套改工資。
(五)工人身份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解聘或免職后,應按工人重新確定工資。
六、工人技術等級工資的確定
鑒于我省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大部分尚未考核確定技術等級,這次工資套改擬采取臨時過渡辦法,暫按工資額對應確定技術等級進行套改,即:82.5元(蘭州工資區標準,下同)及以下按初級工,89.5元一104.5元按中級工,114元及以上按高級工套改(此辦法僅適用于這次工資套改)。待考工定級后,再根據確定的技術等級或技術職務進行調整。
七、工作年限、任職年限的計算及職務的認定
(一)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從參加工作和任命(聘任)現職務的當年起計算,這次工資套改時均計算至一九九四年。其中,工作年限的計算以現行計發工齡津貼的辦法計算,工齡津貼每月多少元,即工作年限為多少年。
(二)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學歷、年齡、職務,均以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檔案原始記載所認定的為準,工改期間一律不得更改。
(三)專業技術職務聘期間斷和經省職改辦批準轉換相近專業技術職務的,其同級專業技術職務間斷前后聘期可合并計算為任職年限。
一九八三年以前取得專業技術職稱(含待批待授)的人員,實施聘任制后仍聘為與本人所獲職稱相應職務的,其所獲職稱年限可與聘任后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四)行政管理人員任職時間間斷的,如屬工作調整變更而間斷,同一職級間斷前后任職時間可合并計算;如屬撤職或不稱職及因犯錯誤而免職的,按任現職時間計算。
(五)工作人員根據《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如按原低一級職務套改職務工資時,可將任現職年限與任低一級職務的年限合并計算為低一級職務的任職年限。
(六)一九八五年以來,從低安排了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這次根據其現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套改職務工資時,其原在部隊的任職時間可與到地方任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任職年限。
(七)按甘人事[1986]32號文規定,首次確定一般非領導職務的人員,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職務,未變動的,其任職年限可根據甘工改辦 [1986]123號文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計算,凡按甘人事[1987]29號文確定非領導職務的人員,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仍未變動的,其任職年限可從一九八七年六月起計算。首次確定非領導職務后又晉升職務的,其任職年限均從晉升職務的當年起計算。
(八)管理人員在正常調動中從低安排職務的,可將原任較高職務的時間與任現職的時間合并計算為任職年限(受降職處分的除外)。
(九)從機關、企業調入的人員,調入前經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副科級以上職務任職時間,與調入后任同級職務的任職時間可合并計算。
(十)經人事(組織)部門批準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的非統配“五大”畢業生,凡國家承認學歷,學習期間未計算工齡的,參照國家對統配大專以上畢業生的規定,其在校學習時間(專科二年、本科四年)可與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進行工資套改。
(十一)凡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少于國家規定學制的,其學歷年限按其在校實際學習時間計算。
(十二)在高海拔地區及從事井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等工種工作多折算的工齡,不能作為套改工資的工作年限。
八、津貼的實施
(一)凡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五類事業單位,其主管部門都要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和本系統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類人員津貼項目、津貼檔次和發放辦法的指導性意見。各單位應依照《實施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制定本單位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和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由各級工改辦核定津貼總額后實施。
津貼是事業單位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與固定部分同時實施。
津貼應根據對工作人員工作數量和質量的考核為依據,拉開檔次,嚴禁平均發放。各級工改部門核定的津貼總額要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二)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兼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凡按各類專業技術職務套改了職務工資的,可領取領導職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標準,應由單位按職務高低、責任大小和對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在核定的津貼總額內,具體確定,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凡按職員套改了職務工資的,則應領取崗位目標管理津貼,不另發領導職務津貼。
九、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
(一)對國家計劃內招收、由國家統一分配到我省工作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見習期即按國辦發[1993]85號文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非統配生仍執行國辦發[1993]85號文規定的見習期或初期工資待遇),見習期滿后,分配到蘭州市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的,可在《實施辦法》規定的職務等級工資基礎上高定一檔,分配到其它地區的可高定二檔。
(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工改后其職務工資低于新參加工作同學歷人員工資水平的,可按同等學歷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三)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執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
技術工人學徒期工資為:第一年170元(含40元津貼,下同),第二年180元,第三年轉正,執行初級工一檔工資,第四年經考試、考核合格,按初級工二檔定級。
技工學校畢業生,第一年執行180元,第二年經考試合格,按初級工二檔定級。
普通工人熟練期第一年工資為170元,第二年轉正,執行普工一檔工資,第三年定級,執行普工二檔工資。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中尚未轉正定級的人員,從十月一日起改按新擬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和轉正、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五)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轉正定級的工人,如套改后工資低于新參加工作工人定級工資標準的,可按新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六)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后,執行技術工人工資標準。軍齡加參軍前工齡不滿三年的,執行相應年限學徒期工資待遇;滿三年以上的,按同期技術工人確定工資。
十、其他問題
(一)我省現執行的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肉食補貼和書報費、洗理費、交通補助費、崗位津貼等按《實施辦法》規定將其中64元納入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后,每人每月保留36元。
(二)根據國家規定,我省按甘人事[1986]40號文件規定執行的知識分子、老職工補助和按甘工組發[1988]45號文件規定執行的少數民族地區補助,暫繼續執行。
(三)按照省政府甘政發[1983]387號、勞人薪[1986]105號、[1936]農(人)字第10號、甘教委字[1989]034號、甘衛人字 [1991]350號、省委辦發[1992]28號等文件規定享受浮動工資的人員,這次工資改革后,浮動工資按原規定范圍繼續享受,浮動時間連續計算。在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套改工資時,應取掉已固定和浮動的工資后進行套改。原已固定的一級浮動工資可按原職務新的職務(技術)工資高定一檔;現浮動的一級工資,在套改后的工資
基礎上向上浮動一檔。
(四)一九八五年以來按人事部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獲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 ”勞動獎章獲得者、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家等榮譽稱號而享受了獎勵升級的人員,其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可在這次套改后的基礎上高定一檔。各地區、各系統(行業)規定的獎勵升級,按百分之三、千分之二的獎勵升級和按省政府甘政發[1992]234號文規定獎勵升級的,均不再高定。
(五)各類人員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處分期未滿或處分還不到一年的,其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可低定一檔。如套改后工資在本職務最低檔的,一年內每月扣減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一個檔差的工資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至本單位工資改革結束前,受上述處分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亦按上述辦法處理。
對個別表現不好的工作人員,其職務(技術)等級工資需低定一檔的,報地(廳)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六)經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或經政法機關批準拘留審查的人員,在組織未作結論前暫不進行工資套改。審查結案后,再根據定性處理結果確定工資。
(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經批準由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凡工資關系已轉入調入單位并起薪的,可參加工資套改,工資關系還未轉入的,不得參加套改,待工資關系轉入后,按新任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標準,并從工資關系轉入之月起執行。
調入人員原在企業享受的浮動工資、3%獎勵工資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適當高定的工資等,都不能作為工資套改時高定職務(技術)等級工資的依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調入人員,從調入之月起比照本單位同職務(同崗位)、同條件人員確定工資。
(八)停薪留職人員,按停薪留職前的職務,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套改工資,并在檔案工資中記載,待合同期滿返崗工作后執行。
(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可參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辦理。增資經費仍按原開支渠道解決。
(十)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由省人事局組織專門力量,調查研究,制定辦法,另行下文。
十一、審批程序
(一)各單位都應按統一規定,建立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認真填寫統一印制的《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表》(附表一)、《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套改花名冊》(附表三)和《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增資審批表》(附表四)。省直和中央在甘各有關單位,在提出工資改革所需增資指標申請報告的同時,要附報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各地、州、市人事(工改)部門要負責匯總本地區這次參加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人數、月工資總額,月增資總額、經費來源分類,與機關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一起報省工改辦核撥工資改革增資指標。
(二)工作人員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審批后執行。凡屬省委管理的干部和省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單位按填表要求填寫《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表》一式五份,經各地、州、市委和省級廳(局)審核后報省委組織部、省工改辦辦理審批手續。各地、各大口管理的干部,其審批權限自定。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與國發[1993]79號和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這次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范圍和對象,要嚴格按照79號和85號文件規定執行。增加離退休費的范圍和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范圍相同。其對象是從機關和事業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并一直由機關、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生活費的人員。
(二)對于一九九三年達到離退休年齡,但組織未明確通知離退休,也未明確延長工作時間的人員,均在套改工資后即辦理離退休手續,并一次從在職人員中核減,列入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
二、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一)離休干部
1.離休前有職務的離休干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實施辦法》規定執行。即離休干部原則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亦可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
2.離休前無職務或職務不明確的離休干部,這次增加離休生活費時,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工作的,與副廳(局)級相對應,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參加工作的,與正縣(處)級相對應,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與副縣(處)級相對應,分別增加離休費。離休前雖有職務,但所任職務低于本條規定同期參加工作人員對應級別的,可按照本條規定對應的級別增加離休費。
3.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享受縣級、地級、省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干部,分別按副縣級、副地級;副省級增加離休費。明確批準享受同級正職待遇的,以批文為準,按相應級別增加離休費。
(二)退休干部
1.退休前有職務的,可按照甘政發[1985]235號文件規定比例增加退休費。即1952年以前參加工作、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195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95%增加退休費;工作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實施辦法》規定比例(即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
2.退休前無職務和職務不明確的退休干部,退休時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對應正科級,20年至29年的,對應副科級,19年以下的,對應科員級,相應增加退休費。
退休前雖有職務,但所任職務低于本條規定退休時二作年限所對應級別的,可按照本條規定對應的級別增加退休費。
(三)退休工人
1.建國前參加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退休工人,按技師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生活費。
2.1993年9月30日前已取得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技術等級證書后退休的工人,按已取得的技術等級增加退休費。
3.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退休時仍執行8級工資制的退休工人,原工資等級為1-3級的,對應初級工,原工資等級為4-6級的,對應中級工,原工資等級為7-8級和加了倒級差的,對應高級工,分別增加退休生活費。
4.參加了1985年工資改革,退休時沒有確定技術等級的退休工人,按工資額對應,即基礎崗位工資合計為114元(蘭州工資區標準,下同)及以上的,對應高級工,89.5元、96.5元、104.5元的,對應中級工,82,5元及以下的,對應初級工,分別增加退休生活費。
上述各條中相對的職務(崗位)級別,僅適用這次工改中增加離退休費,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
三、離退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崗位)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增加離退休費時,各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依下表執行
各 職 務 平 均 增 資 額
單位:元
四、退職人員增加退職費辦法
根據國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退職前有職務的按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60%增加退職生活費,無職務的干部均按科員級對應,工人均按初級工對應,按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60%增加退職生活費。
五、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的人員,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以下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工改后基本工資的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根據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辦法計發。其中按一定比例發放的部分,可按省政府甘政發[1985]235號文規定執行:即1952年前參加工作、工作滿三十年的,按100%計發;1953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工作滿三十年的,按95%計發;工作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按90%計發。
根據省上有關規定,在鄉(鎮)工作滿三十年、并在鄉(鎮)退休的,可按100%計發;滿三十年教齡的中小學教師,亦按100%計發。
(三)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先進生產者)和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提高退休費的比例標準,仍按甘政發[1981]375號、甘人事[1989]4號文規定執行。
六、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這次工改后按國家和省上規定計發的各項物價、福利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均予以保留納入離退休費總數。參加這次工資套改后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各種補貼只保留計入工資后剩余的部分。
(二)對符合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享受每年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費補貼的離休干部,在增發1-2個月的工資時,可將這次工改中新增的離休費列入基數計發。
(三)按甘政發電[1993]036號電報通知,給離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35元預發的新增離退休費,在按本實施意見增加離退休費時予以扣除。
七、關于審批程序
副地(廳、局)級(含享受同級待遇)以上離退休干部,由供給單位填寫審批表(附表五)一式五份,送各地、州、市、省直各部門審核后,報省工資改革辦公室審批。其他離退休干部和工人,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