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中部分學生學籍信息因身份證號碼重復、姓名和身份證號不匹配等原因成為問題學籍。4月21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該廳要求,力爭在2017年7月前全面消化問題學籍存量。
學籍是什麼及有什么作用?這么說吧,它就像身份證,一人一號,終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錯了,將來入學會很麻煩的。對于家長來說,在學籍全國統一管理并和戶籍脫鉤后,過去在學籍流動時的一些費用就免掉了;過去很麻煩的轉學,將在很短時間內完成辦理。那么海南中小學生學籍怎么查詢呢?學籍號如何查詢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海南學籍查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海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網址如下:http://210.37.24.3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一)省教育廳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省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二)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市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三)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縣(市、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學校應對學生學籍和相關的紙質統計資料(如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按學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第二章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和居住等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居住區域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應當就讀的學校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同時由學校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選擇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辦理入學手續。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八條符合入學規定的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九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打印學籍卡);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廳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的樣表。
第十一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按班級裝袋建檔,妥善保存。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十二條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升級與畢業
第十四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允許留級和跳級。
學生確因學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級的,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學年結束前10個工作日內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可準予留級。同一年級留級最多不超過2次。義務教育階段一、二、六和九年級不予留級。
如學生綜合素質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進行相應學業水平測試,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校同意后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可準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留級和跳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完成。
第十五條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十六條小學畢業班的學生,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合格的,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給小學畢業證書。所有小學畢業生均應升入初中就讀。初中畢業班的學生,其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和參加全省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成績,經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合格的,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給初中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畢業(結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均可參加高中階段入學考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其參加考試的權利。
第四章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轉學:
(一)家長工作調動。
(二)家庭住址遷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轉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戶籍地小學或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的學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一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紙質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二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二十三條省屬學校、設區的市屬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并給學生開具休學證明。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按上述程序辦理休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定治愈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準,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出國就讀和回國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輟學
第三十一條新生無故不到校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三十二條學校發現學生輟學后,應及時向學生法定監護人了解情況,并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進一步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動員返校工作。對仍不返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考核和評價
第三十四條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機制,并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將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告知其法定監護人。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以說服教育為主,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類。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后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后公布,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學校應建立處分學生的申訴和復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這些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和收容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市級、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市級、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一條市級、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海南省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中部分學生學籍信息因身份證號碼重復、姓名和身份證號不匹配等原因成為問題學籍。4月21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該廳要求,力爭在2017年7月前全面消化問題學籍存量。
問題學籍處理范圍包括,全國學籍系統中學校用戶的“學籍注冊-問題學籍處理”和“日常管理-學生身份證明材料”功能菜單下存在的待處理數據均納入問題學籍處理范圍。
問題學籍處理辦法為,對于“問題學籍處理”功能菜單下的待處理數據,學校應逐一核實問題學籍學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證件情況。對于身份證號重復的,如學生已不在本校,學校可按照“人籍一致”原則執行“刪除”操作;如學生在校,學校經核對認為學生姓名和身份證號無誤的,學校應執行“佐證”操作;如學生在校,但系統上姓名或身份證號錯誤,學校應執行“變更”操作。“佐證”和“變更”操作均需上傳學生戶口簿登記頁(或身份證正反兩面或戶籍部門提供的正在辦理居民身份證件號的回執)掃描件。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分配G開頭學籍號的問題學籍學生,即使該生已不在校就讀,也只能執行“佐證”操作,此類學生的問題學籍處理完成后,學籍所在學校應告知學生家長及時辦理轉學等手續轉移學籍,確保人籍一致。
對于“學生身份證明材料”功能菜單下的待處理數據,學校應逐一核實學生是否已辦理身份證件。已辦理身份證件的,學校應及時利用“關鍵數據變更”功能,變更學生的關鍵信息;未辦理身份證件的,學校應聯系學生監護人,督促學生監護人為學生辦理身份證件以便及時變更關鍵信息。逾期仍未辦理的,學校可上傳加蓋學校公章的學生無身份證情況說明,作為證明材料上傳備查。
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要及時利用“問題學籍審核”、“問題學籍仲裁”、“關鍵數據變更審核”功能對學校處理后的問題學籍進行審核,嚴格把關。
省教育廳要求,各市縣(單位)學籍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全國學籍系統的“統計報表-綜合報表-中小學學生問題學籍情況”功能,跟蹤督促本轄區內問題學籍處理進度。省教育廳將公布問題學籍處理進度,對各市縣自即日起每月的問題學籍減少數量進行通報。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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