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是什麼及有什么作用?這么說吧,它就像身份證,一人一號,終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錯了,將來入學會很麻煩的。對于家長來說,在學籍全國統一管理并和戶籍脫鉤后,過去在學籍流動時的一些費用就免掉了;過去很麻煩的轉學,將在很短時間內完成辦理。那么遼寧中小學生學籍怎么查詢呢?學籍號如何查詢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遼寧學籍查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遼寧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網址如下:http://xjxt.lndisedu.com/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分級負責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籍信息收集、轉接、匯總、校驗、上報,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新入學學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提前向學區對應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接收學校提出延緩入學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辦理延緩入學手續。
第五條 小學一年級學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學籍系統及時核辦學生學籍。
初中學生學籍接續上一學段學籍信息。學生入學報到后,學校要收集、完善、核實學生已有學籍信息。
第六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依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生成。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并及時處理問題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就讀,也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特殊教育學校建立學籍。
第八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2.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復學申請等);
3.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6.享受資助信息;
7.學生的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信息一致的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管理,日常管理由學籍管理員負責。
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新生花名冊、學生增加(或減少)情況登記表、畢業生花名冊。
學校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十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從學籍系統中導出學生信息,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居住證》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辦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辦。
第十二條 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每名學生的學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兒童”“是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現住址”“聯系電話”“戶口所在地”等字段可能發生變化,班主任要將學生上述信息的變動情況通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及時更新。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學籍系統完成,各地各校應在7月30日前完成學生畢業(結業)操作。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或發生各類學籍變動時,學校應及時維護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校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將紙質的新生花名冊和上學年學生增加和減少情況登記表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在每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將上學年學生增加和減少情況登記表報送所在地縣(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三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的;
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跨省、市工作調動的;
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遷移的;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第十四條 辦理轉學的程序:
轉學材料包括:
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簽字的《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
學生基本信息表(由轉出學校從學籍系統打印并加蓋公章);
《居民戶口簿》、實際常住地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查后留復印件);
戶籍信息沒有變化的,需提供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轉學流程:
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上述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按照下面流程辦理:
接收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核辦(需上傳相關轉學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
轉入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轉出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核辦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系統將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不符合條件、無法接收的,學校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轉入學校、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核辦。
因學籍系統運行或數據傳輸不通暢等特殊原因,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20個工作日后,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仍未收到轉學信息的,經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后,轉入學校可以先接收學生入學。待系統恢復正常后,及時轉接電子學籍檔案。
農村完全小學和教學點學生轉學情況,應當及時報備所屬鄉鎮中心小學。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辦理,轉入年級應與轉出時所在年級一致。
第十六條 學生個人紙質學籍檔案經密封后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自帶送達轉入學校。
第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學生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可以申請休學,休學條件和程序:
1.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向學校申請休學;
2.因病申請休學的,應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學校認真核實學生休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4.對于同意休學的,由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休學申請(需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不符合條件的,由學校做好解釋工作;
5.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1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1年。
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申請復學的學生,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核辦后可以復學,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應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出國(出境)申請表》,憑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操作(需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回到境內后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辦理“出國(出境)復學”手續,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轉入相關學校,解除刑事處罰的,學籍轉回原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三條 在校學生無故曠課連續達到4周,經學校多次聯系動員返校就讀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報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并協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動員其返校就學,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經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考核合格者,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驗印后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修業證明,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憑證。義務教育畢業證書和修業證明由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經校長簽章后由學校負責頒發。
第二十五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書》,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按照教育部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學籍管理員應當由各單位或學校的正式工作人員擔任。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定期組織培訓,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將系統應用和技術支持納入學校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和工作考核。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開展以學生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核查工作,減少問題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國家、省有關規定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學校違反國家、省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1.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3.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4.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5.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6.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8.違反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轉學
第十三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的;
2、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跨省、市工作調動的;
3、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遷移的;
4、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第十四條辦理轉學的程序:
轉學材料包括:
1、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簽字的《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
2、學生基本信息表(由轉出學校從學籍系統打印并加蓋公章);
3、《居民戶口簿》、實際常住地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查后留復印件);
4、戶籍信息沒有變化的,需提供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轉學流程:
1、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上述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按照下面流程辦理:
2、接收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核辦(需上傳相關轉學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
3、轉入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4、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核辦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7、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系統將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8、不符合條件、無法接收的,學校做好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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