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經省政府審議通過,《福建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5月1日起施行,確定了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為撫恤優待對象。
獲榮譽或立功可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辦法規定,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按照下列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給其遺屬: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無上述遺屬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同一順序中的遺屬領取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同一順序遺屬人數平均分配。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50%;被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40%;榮立一等功的,增發3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20%;榮立三等功的,增發10%。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按照前款規定的最高等級獎勵標準,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除發給當月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按照死亡當月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加發6個月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退役殘疾軍人因病死亡加發12個月撫恤金
辦法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辦理殘疾撫恤關系遷入手續后,自退役后次年1月起發放殘疾撫恤金。
對分散供養的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他們的住房,如需維修舊房、建造新房的,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福建省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符合集中供養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集中供養。集中供養期間,不發給護理費,不帶家屬。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除發給當月應領的殘疾撫恤金外,另按死亡當月殘疾撫恤金標準加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義務兵家屬每年可享優待金
辦法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發給優待金。凡是從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學生義務兵,由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發給優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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