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農村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及養老待遇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韓城市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2]163號)精神,決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達到的標準見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35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補助資金。
四、對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35元。達到每人每月補助285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補助資金,省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補助資金。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35元,達到每人每月補助285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補助資金,省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補助資金。
六、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提高補助標準所需資金中省財政各負擔50%。
七、此次調整所需中省財政負擔的經費另行下達。各市民政、財政部門要落實本級財政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將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
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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