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它是存儲備用基金的一種形式,以此為基礎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約14.6萬億元,扣除提取總額后的余額約5.8萬億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目前,全國各省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5%-12%之間,最高不得超過12%。本文將為你詳細解讀關于溫州公積金繳納標準比例及上限調整政策相關信息。
市、區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認真做好全市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調整和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結息對賬、驗審等工作的通知》(溫公積金(2019)47號)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從7月1日起,開展溫州市市區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調整工作,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
度(7月至2020年6月,下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資確定,不低于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超過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2018年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本人2018年1-12月份工資總額相加除以12計算或除以實際工資月份計算。計算后,月平均工資如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00.42元的60%的進元計算值)的,按4021元計算;如超過20102元(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00.42元的3倍的進元計算值)的,按20102元計算。
職工工資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
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資基數項目標準有調整,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溝通協調的意見,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待明確后再另行通知實施。
二、繳存比例
度,溫州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繳存單位,繳存比例按12%執行。企業、民辦非企業的繳存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連續虧損且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見附件2),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期限滿一年的,應當恢復規定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仍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至規定下限以下或緩繳的,應當在本次調整時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單位月繳存額與個人月繳存額的合計數確定。具體計算方法為:
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見角分進元計算),
個人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見角分進元計算),
合計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十個人月繳存額。
四、個人自愿繳存
城鎮個體工商業戶、自由職業者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應按不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00.42元的60%的進元計算值),最高不得超過6701元的范圍自主確定繳存基數,并按24%的繳存比例,全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見附件4)。其中,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個人自愿繳存職工,應按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01元作為繳存工資基數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個人免繳
對部分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本人申請(見附件3),所在單位同意,我中心相關的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免繳職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的繳存比例和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繳存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其中,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南產業集聚區、洞頭區靈昆街道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10元/月;洞頭區(靈昆街道除外)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800元/月。
六、申報要求
各繳存單位應當于7月15日前,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或窗口柜面兩種渠道,申請調整本單位職工的年度繳存基數和繳存例。各管理部將根據各單位的申報情況,逐一對每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通過網上大廳申報調整的單位,無需提供紙質材料;通過窗口柜面申報的單位,需由單位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繳存基數調整表》(見附件1),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需提供電子表格格式(格式見附件5)。
逾期報送或未報送的,我中心相關的管理機構將根據各職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原則進行調整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00.42元的60%的進元計算值)或采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按4021元或按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2、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高于4021元低于20102元(2018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00.42元的3倍的進元計算值的職工,繼續執行上年度的繳存基數。
3、個人自愿繳存的,按本文件第四條規定相應調整。
七、其他事項
繳存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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