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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法制宣傳日紅領巾廣播稿(四)

更新:2023-09-22 00:21:01 高考升學網
進法制宣傳教育,更好地服務科學發展。

  甲:接下來,我們來聽二個故事。在今年開學時,同學都高高興興的背著書包上學了。但是五年級的學生——張華,卻沒去學校,在家里很不開心。原來爸爸不讓他上學,讓他去打工賺錢。

  乙:張華只是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屬于未成年人。根據《未成人保護法》,張華的爸爸已經觸犯了法律。同學們,我們都有享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都有學習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任何的理由剝奪我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張華去打工找工作,屬于童工,任何單位不得招用他,否則也觸犯了法律。同學們想一想,這時張華應該怎么做呢?張華應該拿起《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保障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他可以用這部法律來教育爸爸,奪回自己的學習機會。

  甲:還有一個故事:程浩是個非常活潑好動的男孩子。今年讀四年級了,可是他總是管不住自己,特別的調皮。為此他爸爸經常地打他、罵他。有一次爸爸在打他之后,還把他關在房間里不準他吃飯。

  乙: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對未成年人有撫養教育的職責。程浩的爸爸應該以適當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體罰他。更不能經常性地體罰,用不文明的語言去罵他。程浩的爸爸沒有尊重程浩的人格,已經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甲:剛才,我們在兩個故事中都提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簡單點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保護我們的法律。

  乙:今天,我們就是希望通過廣播讓同學們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同學們關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年年人保護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甲:下面,我就和同學們聊聊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內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乙:可是有些同學認為,講法律就要講紀律,可是講紀律就沒有了自由。這種看法是錯誤的,俗語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自由是相對的,是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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