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不管是從創業者或高收入人群降低稅負壓力看,還是從大企業節稅角度看,個人獨資企業都有很大的節稅優勢。若能利用地方或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所得稅核定征收,這對企業來說將會節省很大一筆費用。那么西藏個獨企業返稅政策及優惠政策有哪些相關政策呢,本文為你解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對下列產業或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為促進農牧區經濟發展,對下列項目或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 農牧民群眾在農牧區開辦的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2. 在農牧區興辦扶貧企業或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3. 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政策的鄉鎮企業(除礦產業、建筑業外),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4. 從事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二)對手工制作氆氌、藏毯、圍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馬鞍具等民族手工業產品,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免稅目錄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明確。
(三)從事下列社會事業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1. 在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和農牧區從事衛生事業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2. 對興辦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學習班、幼兒園以及文藝團體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館、博物館、寺廟、公園等的門票收入和電影放映收入等,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3. 對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博物館、宗教場所從事與本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免稅優惠:
1. 投資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除外。
2. 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新能源建設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除外。
3. 投資者從事地質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4. 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5. 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須經自治區經委和自治區建設廳共同認定并符合國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范圍。
6.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藥品生產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1)對傳統藏藥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新型藥品研究、開發、生產,并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且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2)根據《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從事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的。
(五)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可按以下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1. 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旅游企業或項目具體內容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商自治區旅游局確定。
2.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3.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物資回收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六)為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實行以下稅收優惠:
1. 兼并、收購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被兼并、收購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對被兼并、收購企業,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同時對兼并、收購企業,按照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稅收優惠。
被兼并、收購企業與兼并、收購企業融為一體、合并經營,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稅收優惠。
2. 托管、租賃西藏國有虧損企業的,對所托管、租賃企業,自托管、租賃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七) 就業與再就業的稅收優惠:
1.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或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5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 對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企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各項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納稅。對上繳中央的該部分企業所得稅,根據預算級次,分別由自治區和地(市)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上繳稅額進行返還。
第四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法規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辦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第五條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勞務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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