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這其中包括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溫馨提示: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果是主動辭職的,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1、失業人員可直接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然后到區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登記并在同一大廳加蓋《失業證》鋼印,同時領取銀行卡。
2、在此基礎上,失業人員第二月(每月11-20日)到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及當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審驗,并在第二月的26日以后,同時領取兩月失業待遇。
3、此后到街道辦理月度領取待遇審驗簡化為:在失業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蓋印、辦卡的同時,辦理當月審驗(待遇在下個月領取),第二月起直接到街道辦理月度審驗。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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