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領取失業保險金通知單
2、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失業人員身份證
4、失業人員市民卡
5、失業人員戶籍證明
6、《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7、《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1、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需在7日內辦理退工備案手續,并用人單位需7日內將《無錫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送達被退職工本人。
2、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到失業保險金管理中心辦理失業保險領取。
3、外地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到退工前單位所屬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申領失業保險金。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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