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部署要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的保險費仍由社會保險部門征收。從即日起,長春市參保單位應按原標準申報繳納1月至4月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繳費基數核定標準:
根據《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6﹞41號)文件規定,今年以2017年度長春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0%的300%、60%為標準,核定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上、下限。2017年度長春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0%為6612元,核定上限為19836元/月,下限為3967元/月。
舉個例子
您收入穩定,之前有可能按照長春最低社保繳費下限給您繳——2017年長春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11.33元。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最低標準(下限)=2017年在崗月平110%60%=6011.33110%60%=3967元
醫療保險
最低標準(下限)=2017年在崗月平60%=6011.3360%=3606.80元
生育和工傷保險
個人月繳為0
之前按繳費下限基數繳,個人要繳納的五險金額為:
3967×8%+3606.8×2%+3967×0.5%=39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