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關于社會撫養費提案,兩會社會撫養費相關政策
關于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
2018年全國兩會提案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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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前身是“超生罰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生者不宜進行行政處罰,因此“超生罰款”改成了收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后,對超生不得罰款,“超生收費”明確為“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根據中央8號文件精神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由于征收“社會撫養費”在法理上存在問題,導致社會不公,誤導民眾的生育觀念,建議取消。
1.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合理
原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如下:“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問題是第二胎不能算多出生人口? 從人口學上來說,保持人口規模不變,每對夫婦平均需要生2.1個孩子,但現行“社會撫養費”在很多情況下是針對第二胎的,這就不太合理了。
其次,“超生”的孩子雖然在養育期間占用了更多的教育和醫療等社會資源,但長大后是創造稅收的勞動者并可以對未來貢獻社會資源。
再次,隨著我國人口生育率的下降,通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辦法減少孩子數量,降低對社會資源的壓力的做法已經不合時宜。以教育資源為例,過去十幾年來,由于孩子數量衰減生源不足,中國小學數量減少了一半以上,因此不再需要靠減少孩子數量來解決教育資源的供求關系。
最后,既然社會撫養費是讓多生的父母補償養育他們孩子所使用社會公共資源,這筆錢就應該投入到對孩子的撫養和教育上,但實際上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并沒有多少被投入到養育“多生出”的孩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