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以工資集體協商為基礎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由國家制定出臺文件,責成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與當地工會組織密切配合,在企業中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
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立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信用評價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等長效機制。
不論什么年代,哪一歷史時期,曾在教育戰線上任過民辦代課教職人員,統一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實際任教時間,離崗原因這兩條,采用“全盤考慮,尊重事實,統籌兼顧”一攬子解決的辦法。具體方案是:
按任教時間辦法:
以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為基本教學時間,國家承認該教育時期的辛勤勞動成果,承認已經為教育事業做出了付出和奉獻,離崗民辦代課教師統一按2010年公辦教師月平均工資辦理退休手續。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時,領取公辦教師退休工資的85%(已超齡者補足退休費用)。
任教10—14年者,自己補足15年保險費用,補足15年保險金后,國家按2010年公辦教師月平均工資退休費辦理手續,次月領取公辦教師月平均退休費的70%。(補費的辦法:以2010年公辦教師月平均工資的40%補交,其余60%國家承擔)。
任教10年以下者,國家統一辦理新型農民養老保險。
按離崗原因解決辦法:
對離崗民辦代課教師受迫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有關部門經核實無誤后,從離崗的本月開始,每月補償500元的生活費,直至領取退休金為止。因工作調動、家庭特殊困難、嚴重病殘的民辦代課教師,從離崗之月起,每月補償300元的生活補助,直至領取退休費為止。其他類型的離崗民辦代課教師一律不予補償。
全國民辦代課教師同志們,咱們反應的問題是復雜的,離崗的時間是漫長的,各省各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