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修訂1956年制定的、早已不合時宜的特教津貼執行標準,結合目前社會整體經濟狀況,參照部分優勢地區的執行情況,大幅度提高特教津貼待遇,在未來的養老保障體制里充分考慮特殊教育教師的從業經歷,從而穩定特殊教育教師隊伍,鼓勵廣大一線教師終身從事特殊教育事業。可以考慮吸納社會資金,建立特殊教育基金,保障特教津貼的足額發放。同時,對特教教師的特教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特殊教育教師職稱評定體系單獨列出,制定相應的具有專業特色的評定標準;結合職稱評定標準,制定獨立的特殊教育骨干教師培養、評選條件,以體現“特教特辦、重點扶持”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