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議國務院盡快制定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張天任說道。
此外,他還提出在城鎮化建設實踐中應推廣村企共建模式,參與新型城鎮化的企業與政府、村民結成伙伴關系,參與到鎮村產業、社會、環境的建設之中,參與到鎮村規劃、開發、運營過程之中,實現從傳統開發商逐步向城市綜合運營商轉變;農村城鎮化進程中也要重視社區構造、文化和法律素養提升、立體文化傳承等無形規劃(軟規劃)。
農村宅基地改革應破冰
中央1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村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在農民的日常生活生產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是農民手中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性權利。
但是,目前在我國農村,宅基地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村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張天任稱,宅基地使用管理缺乏規范性,諸如一戶多宅、亂占地建房,批少用多、多占地建房的現象盛行;人均宅基地面積超標情況嚴重,空心村普遍,宅基地閑置問題突出;宅基地審批退出機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秩序混亂等等。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宅基地的專門法律來調整農村房屋和宅基地糾紛。盡管農村宅基地被《物權法》界定為一種用益物權,但國家法規長期以來均限制其自由流轉,即取得宅基地可自己建房,但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法律法規強調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保障性質,而忽略了它的物權性質。
張天任認為,從實踐來看,流轉的嚴格限制與流轉廣泛存在的現實矛盾有目共睹。因繼承、購買、申請等原因造成一戶村民擁有多處宅基地的現象;宅基地使用權的沒有強制登記制度,實踐中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不明,糾紛不斷;前農村一些因子女結婚后確需分戶而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公安部門與國土部門,一個是需要取得宅基地才能單獨立戶,一個是需要取得戶籍才能審批宅基地,這樣的互為前置條件,導致難以落實。
為此,他建議,全面清理有關涉及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全面修改、調整。建立、完善從農村宅基地的取得、登記、使用、處分、收益等系統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明確其法律關系和法律地位,從法規上解決目前農村宅基地的制度性頂層設計缺陷。
“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立法的滯后,應盡快出臺《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