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云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做好殘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決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面建立云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制度,是填補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空白,促進公平正義的客觀需要,旨在讓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提高生活質量,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同步實現小康。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立足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充分考慮政策效應,科學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及動態調整辦法,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堅持制度銜接,全面覆蓋。注重與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公益慈善有效銜接,努力形成殘疾人社會保障合力。做到應補盡補、精準補貼,確保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三)堅持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標準統一、便民利民的申請、審核、補貼發放機制,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加強政策評估和績效考核,不斷提高制度運行效率。
(四)堅持資源統籌,責任共擔。積極發揮家庭、社會、政府作用,推動社會救助和殘疾人福利保障資源共享,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四條補貼對象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具有云南省戶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具有云南省戶籍,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第五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每人每月50元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按照一級每人每月70元、二級每人每月40元發放,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省民政廳、財政廳和省殘聯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補貼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提高制度精準性,加大補貼力度。
第六條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兩項補貼。既符合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三章 申領程序
第七條本著自愿申請的原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根據申請補貼項目分別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核登記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核登記表》。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提交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兩項補貼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出具初審意見,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在申請審核登記表上簽署初審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委托人。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組織進行有關審核。
第九條縣級殘聯組織應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合格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申請審核登記表上簽署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合格材料轉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第十條縣級民政部門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審核。審定合格的名單應在本級民政部門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在申請登記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公示有異議的,應按照初審程序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定意見書面通知同級殘聯組織。審定合格材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第四章 補貼資金來源及發放
第十一條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困難殘疾人和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人口數、資金支出情況、當地財力狀況,將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資金籌集包括中央和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州市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福彩公益金、社會捐助收入等。
第十二條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制,由省、州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根據各地財政困難情況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各地在省級確定的標準和范圍基礎上可再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其所需資金,由各地自行安排解決。
第十三條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兩項補貼實行社會化發放,嚴格按照“殘聯審核、民政審定、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實行國庫統一集中支付制度,減少中間環節,規范發放名稱,于每月10日前通過經辦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本人賬戶或監護人賬戶。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補貼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克扣等現象。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五章 補貼對象管理
第十四條各地要統籌建立兩項補貼工作信息網絡平臺,建立工作臺賬,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兩項補貼對象范圍、總人數、擬新增人數、具體補貼標準、補貼時間和資金支出情況,應按月上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和省殘聯,作為加強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兩項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基本信息,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公示,公示內容要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
第十六條兩項補貼實行動態管理制度。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對象退出補貼范圍。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原則上低保家庭困難殘疾人定期復核和低保對象復核同步進行,重度殘疾人可每年復核1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發放兩項補貼:
(一)殘疾人死亡的;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我省的;
(三)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
(四)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地各部門要把全面建立兩項補貼制度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殘疾人事業發展、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民生惠民實事”,保障兩項補貼工作長效開展。
第十九條兩項補貼工作應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合理確定權重;考核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要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兩項補貼制度與有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做到對象精準、陽光透明,確保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兩項補貼的政策咨詢、申請受理、資格初審、信息報送、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導市場服務、鼓勵慈善志愿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殘疾人工作。健全補貼與服務相結合的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促進殘疾人服務業發展。探索推進殘疾人照護體系與老年人照護體系的整合,推動老年人、殘疾人服務項目和服務資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殘疾人等功能障礙人員在內的長期照護體系。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要將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抓好落實,省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兩項補貼資金發放及使用情況要于次年1季度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和殘聯組織要定期開展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形成兩項補貼工作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困難群眾的投訴建議,不斷完善有關政策,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做好兩項補貼宣傳解讀工作,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充實基層工作力量,正確組織實施好兩項補貼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有關手續。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弘揚中華民族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
第二十五條對重視不夠、管理不力,因兩項補貼工作不到位造成惡劣影響的州、市、縣、區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要進行問責;對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補貼的單位和個人,要追回補貼資金,計入社會信用體系,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財政廳和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州、市和省財政直管縣、市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推進工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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