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殘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殘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殘保金計算公式可簡化為: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5%。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用人單位因合理原因導致上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差異較大,經用人單位申報、殘保金征收機關核準,上年在職職工人數為上年實際月份的平均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由殘保金征收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殘保金由用人單位進行稅務登記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第十條 殘保金按年計算,可按月平均繳納或按年一次性繳納。用人單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計算上一年殘保金,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向殘保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按月繳納的應于每月15日前申報繳納,按年繳納的應于每年6月30日前申報繳納。用人單位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殘保金征收機關做好殘保金征收工作。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殘保金征收機關提出殘保金抵扣申請,并于6月30日前向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頒發機構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設在南寧市區以外的中央直屬、自治區、外省市駐桂用人單位可到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其中南寧鐵路局所屬單位到南寧鐵路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蓋章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表》于6月30日前到殘保金征收機關申請抵扣殘保金。按月繳納的用人單位抵扣后的殘保金余額按申報當日實際剩余月份進行平均計算繳納。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征殘保金。
用人單位因合理原因導致上年各月殘疾人就業人數差異較大,經用人單位申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準,上年殘疾人就業人數為上年實際月份的平均數。
第十一條 殘保金征收機關征收殘保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稅收票證。
第十二條 殘保金實行分級管理、就地繳庫。
征繳對象按用人單位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頒發的不同機構,劃分為自治區級、市級、縣級單位。中央和外省市駐桂用人單位按自治區級單位辦理。
殘保金征收機關征收殘保金后按以下比例繳入各級國庫:
(一)對設在南寧市區內的中央直屬、自治區、外省市駐桂用人單位繳納的殘保金,全額繳入自治區級國庫。設在南寧市區外的中央直屬、自治區、外省市駐桂用人單位繳納的殘保金,全額繳入當地國庫。
(二)市、縣(市、區)屬用人單位繳納的殘保金,95%繳入當地國庫,5%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由自治區統籌使用。
(三)市屬用人單位設在縣(市、區)的,其殘保金的分配比例由各市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殘保金應由稅務機關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
第十四條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殘保金從管理費中列支;財政供給經費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保金從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十五條 殘保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殘保金的,殘保金征收機關應當催報并追繳殘保金。
第十六條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向殘保金征收機關申請免繳自注冊登記之日起36個月的殘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滿36個月的,可以向殘保金征收機關申請免繳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向殘保金征收機關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
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按征收管理渠道向殘保金征收機關申請減免或緩繳殘保金。申請時,應提供《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繳)申請表》、書面申請報告及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殘保金征收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減免(緩繳)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減免(緩繳)殘保金的書面決定。不予減免(緩繳)殘保金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批準減免或緩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名單,由殘保金征收機關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減免或緩繳殘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殘保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殘保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保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殘保金征收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殘保金,確保殘保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并及時將用人單位繳納殘保金信息、殘保金入庫信息提供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殘保金,不得自行改變殘保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殘保金征收機關負責審核辦理誤繳誤征、多繳多征殘保金的更正或退庫手續,具體流程參照稅款有關退庫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殘保金公示制度。
殘保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在稅務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殘保金情況。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殘保金征收機關提供的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十二條 殘保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四條 殘保金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保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殘保金資金撥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殘保金或者改變殘保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殘保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殘保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殘保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殘保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的規定,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由殘保金征收機關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殘保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三十條 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殘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地稅部門、殘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殘聯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社字〔1998〕14號)及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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