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高考升學網 > 規章制度 > 正文

衢州養犬管理條例及養犬證辦理流程和材料

更新:2023-09-20 03:58:25 高考升學網

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衢州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衢州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衢州養犬管理條例及養犬證辦理流程和材料

一、衢州養犬管理條例

衢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搜救、導盲等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 養犬管理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區域劃分】 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犬管理工作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和保障機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組織開展犬只疫病防控、文明養犬宣傳教育,負責所轄一般管理區內大型犬、烈性犬的備案以及流浪犬的捕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負責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登記、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養犬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犬只擾民以及傷人事件的查處,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疫情監測,犬只診療活動的監管,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財政、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其他協助單位】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公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導、制止、記錄,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應當積極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信息共享】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數字化建設,整合養犬登記、備案、防疫等服務功能,完善養犬管理智能系統,提升養犬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采集和歸集養犬管理數據,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九條【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部門以及網絡媒體應當加大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狂犬病防治的宣傳力度,引導文明養犬。

第十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一條【免疫接種】 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免費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滿三個月起十五日內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應當將養犬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犬只品種、出生時間以及接種時間等信息錄入養犬管理智能系統。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合理布局狂犬病免疫接種點,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的標準、烈性犬的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個人養犬】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養一只。

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三)犬只已接種狂犬病疫苗;

(四)三年內無犬只被沒收或者無違法養犬被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單位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嚴格限制單位養犬,確需養犬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建有圍墻,配備犬籠、犬舍;

(三)犬只已接種狂犬病疫苗;

(四)樹立明顯的養犬標志;

(五)安排專門人員管養犬只;

(六)單位所在地不在辦公樓或者住宅小區內。

第十五條【登記審核】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或者服務窗口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智能犬牌、犬證等犬只身份信息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智能犬牌等犬只身份信息標識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遺失或者損毀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補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管理服務費和智能犬牌工本費等收取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變更、注銷登記】 重點管理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場所、養犬人等犬只登記信息變更的;

(二)犬只失蹤、死亡的;

(三)放棄飼養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驗)場所的;

(四)發現犬只為禁養犬類的。

第十七條【延續登記】 養犬登記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或服務窗口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延續登記。

養犬登記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續登記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注銷養犬登記。

第十八條【備案制度】 一般管理區內實行大型犬、烈性犬的飼養備案制度,養犬人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養犬人自律】 養犬人應當加強養犬法律法規學習,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養犬規范】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影響環境衛生、損壞公共設施;

(四)占用公共綠地、樓道、房頂、地下空間等公共區域;

(五)隨意丟棄死亡犬只;

(六)遺棄、虐待犬只;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外出規定】 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為犬只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犬鏈(繩),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等排泄物;

(五)進入公共樓道、電梯等狹小公共空間,采取為犬只戴嘴套、懷抱或者裝入犬籠、犬袋等安全措施。

允許攜犬出戶的時間為十八時至次日七時。

第二十二條【一般管理區外出規定】 一般管理區內攜帶大型犬、烈性犬出戶,應當束犬鏈(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不得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重點管理區。

第二十三條【禁入區域】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服務辦事大廳等;

(二)醫療機構、教育機構以及少年兒童活動場所等;

(三)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文化藝術中心、展覽館、體育館、游樂場、封閉式景區等;

(四)除小型出租汽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經其授權的部門根據需要臨時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或者區域。

除前款規定外,商場、超市、餐飲場所等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個人寄養】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犬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寄養犬只已辦理養犬登記;

(二)接收人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接收寄養犬只數量不得超過一只;

(四)接收寄養時間一年之內累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超養處理】 重點管理區內,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驗)場所。

鼓勵養犬人為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犬只傷人處理】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驗)場所,由收容(留驗)場所管理人通知農業農村部門對犬只進行狂犬病醫學觀察。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傷人責任保險。

第二十七條【經營規范】 從事犬只經營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破壞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做好經營場所的消毒工作;

(三)銷售的犬只應當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按照規定接種狂犬病疫苗;

(四)建立和保存記載犬只詳細信息的經營檔案。

第二十八條【禁止經營場所】 禁止在住宅小區內從事犬只銷售活動。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銷售、展覽等活動。

鼓勵在專業市場內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第四章 收容與領養

第二十九條【收容(留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設置犬只收容(留驗)場所,接收流浪、遺棄、送交以及扣押、沒收的犬只。

疫情防控期間,犬只收容(留驗)場所可以配備獨立的犬只隔離觀察、檢疫區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組織和單位承擔犬只收容(留驗)具體事務,也可以向社會購買犬只收容(留驗)服務。

第三十條【犬只領養】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流浪犬只能夠查明養犬人的,應當通知養犬人認領;無法查明養犬人的,應當發布認領公告。養犬人五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認領的,視為遺棄。

遺棄、送交以及沒收的犬只,符合條件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經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

第三十二條【綜合行政處罰】 下列違法行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每只超養犬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超養犬只。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占用公共綠地、樓道、房頂、地下空間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或者違反規定時間攜犬外出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為外出犬只束犬鏈(繩)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聽勸阻,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場所或者區域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接收寄養犬只超過規定數量的或者接收寄養時間一年之內累計超過三十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接收人處超養犬只每只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具有本條規定第一項、第四項至第八項違法情形的,可以扣押犬只;具有本條規定第三項至第八項違法情形,情節嚴重或者違法行為被處罰累計三次以上的,可以沒收犬只并注銷犬只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安處罰】 下列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未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的,責令限期備案;逾期未辦理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或者犬吠擾民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為大型犬、烈性犬束犬鏈(繩)、戴嘴套的,對養犬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規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重點管理區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犬只,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及時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驗)場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管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住宅小區內從事犬只銷售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衢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根據《衢州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市綜合執法局組織起草《衢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一)群眾所盼。隨著群眾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提高,飼養寵物的愿望和需求不斷增強,犬只密度大幅增加,人與犬、養犬人與非養犬人之間矛盾不斷顯現。據不完全統計,全市犬只數量10萬只以上(重點區域1.2萬只)。加強養犬行為管理是人民群眾對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對促進社會精神文明進步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現實所需。當前,國家、我省尚無統一的養犬管理法律法規。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等問題給社會環境、群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2021年度,我市寵物咬傷后注射狂犬疫苗人員9202人次,同比上升25%;2022年1-6月,市綜合執法局接到犬類相關投訴舉報120余件,占投訴總量近10%。

(三)文明所向。市第八次黨代會提出要打造文化文明雙高地,力爭實現全國縣級文明(提名)城市“滿堂紅”。不文明養犬行為是創文的一個扣分項,直接影響市級全國文明城市復評和縣級文明城市創建。制定養犬管理地方性法規能夠促進城市文明建設及市容環境建設,為鞏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夯實堅定基礎。

二、起草過程

2020年底,響應社會呼聲、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提案,填報《2021年度立法計劃建議項目征集表》。

2021年2月,《衢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作為二類立法項目列入《衢州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實施方案》。開展專題調研、集體討論7次,征求意見136條。12月,列入《衢州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一類立法項目。

2022年1月,正式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副書記徐良平,市委常委、副市長廉俊,市人大副主任黃孔森、童煒鑫專項調研、現場指導,市公安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積極配合、大力支持,起草工作有序推進。一是工作專班+專業團隊。組建立法工作專班,第三方專業團隊開展立法工作。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線路圖、時間表、責任人,做到法規草案和配套文件清單式、一體化推進。二是全面學習+征求意見。起草團隊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理論資料127部,20天時間完成《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撰寫,征集90余個部門242條意見建議、社會面意見建議193條、專家意見69條,多次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初稿。三是外部磋商+內部討論。邀請市人大建資環工委、法工委及司法局對《條例(草案)》初稿提前介入、反復磋商,并經局黨委集體討論,最終形成《條例(草案)》,4月18日報呈市政府,6月22日通過合法性審查,6月29日通過市八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免疫與登記、養犬行為規范、收容(留驗)與領養、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共35條。

(一)優化養犬管理模式。實行“政府部門依法管理、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的管理模式,綜合行政執法、公安、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形成權責分明、分工協作的管理體系。

(二)明確養犬行為規范。針對市民反應強烈、問題突出的行為,制定“犬只進入電梯等狹小空間內佩戴嘴套”“犬繩長度”“攜犬外出時間”等條款,促進規范養犬。

(三)提高執法可操作性。通過設立“一戶一犬”“個人寄養”“分類管理區”“禁入區域”“禁止經營場所”等條款,解決我市犬類管理執法過程中部分事項“無法可依”等問題。

(四)細化量化處罰情形。設立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的處罰種類和罰款數額幅度,細化違法情形,設立起點低、有幅度的罰款數額。

四、特色亮點

(一)全國首部涉犬防疫法規。針對疫情期間被隔離人員的犬只缺乏管理問題,設置犬只隔離檢疫場所,避免出現簡單粗暴捕殺現象,減少輿論風險和侵權隱患,成為全國第一部涉及犬只疫情防控條款內容的法律法規。

(二)全省率先推行鄉鎮大型犬、烈性犬備案制。將養犬管理納入基層治理體系,設置一般管理區(鄉鎮)內大型犬、烈性犬管理和執法依據,在省內養犬管理立法起草工作中首次明確一般管理區內的大型犬、烈性犬實行養犬備案制度,并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條款。

(三)打造數字化養犬管理系統。《條例(草案)》明確加強養犬管理數字化建設,配套智能犬牌,通過線上登記、軌跡定位、找尋走失犬只等功能,統一將犬只信息納入數字化管理系統,已有40余個地市養犬管理部門來衢考察學習。

(四)探索執法主體分類模式。在省內同類立法中首次按照執法主體進行分類設置,歸類整理公安機關、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執行條款。

二、衢州養犬證辦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三、衢州養犬相關文章推薦

(1).2022年衢州養狗新規,衢州養犬管理條例禁養犬

最新圖文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

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

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

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
9999久久久国产精品,日韩在线一区二区三区欧美,日韩精品综合在线人妻,免费AAAAAA毛片看
亚洲免费人成在线视频观看 | 亚洲男人aⅴ第一成肉网 | 色妞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 在线播放日韩精品 | 久久伊人精品天天 | 日韩高清亚洲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