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關于開展文明養犬專項治理行動的通告
一、養犬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維護社會公德,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除工作犬、導盲犬、助殘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體高超過55厘米的犬只。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養犬人應當對犬只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疫苗、辦理免疫證明。
四、飼養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不得散養。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牽引,主動避讓老人、孕婦、殘疾人、兒童及行人、車輛,不得妨害他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違反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不得污染環境,影響市容市貌。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六、養犬人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違規經營犬只。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攜犬出戶時,不得進入超市、商場(店)、金融經營場所、賓館、公園、公共廣場、機關、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運出租車須征得駕駛員同意。
八、對于流浪犬只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進行統一收容,鼓勵有關社會團體收容領養犬只,鼓勵愛心人士參與養犬管理志愿者隊伍。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不文明養犬行為,對于攜犬影響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向公安機關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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