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一、市區內居民每戶只準飼養一只肩高不超過35公分的小型觀賞犬,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機關、軍事機關、演出團體等單位因工作原因確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實行圈養或拴養,不得在戶外遛犬。
二、養犬人攜犬戶外活動時,必須為犬只系犬鏈、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養,不得由未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養犬人因犬只吠叫等原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驅使犬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四、養犬人攜犬外出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不及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管理責任單位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五、犬只咬傷他人的,養犬人必須立即將受傷人送至衛生防疫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各項費用支出;因飼養的犬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損害的,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六、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立即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對違規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公安機關組織對市區內的流浪犬、無主野犬、狂犬實施捕殺。
九、犬只飼養人或管理人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廣大市民要充分認識違法養犬給城市衛生防疫、市民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和危害,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違規養犬行為。
各職能部門養犬管理舉報電話: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5030621
市城管監督中心:3037110
市畜牧局獸醫站:5086188
市工商局監管科:3041124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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