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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華南師范大學招生簡章及招生計劃專業人數錄取規則

更新:2023-09-19 20:45:29 高考升學網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2022年華南師范大學招生簡章及招生計劃專業人數錄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華南師范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74

第五條學校地址 :華南師范大學現有石牌校區、大學城校區、南海校區。

石牌校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55號,郵政編碼:510631。

大學城校區: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西路378號,郵政編碼:510006。

南海校區: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南海軟件科技園,郵政編碼:528225。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華南師范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職能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組,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專責監督,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招生考試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四條錄取批次:我校在廣東省各錄取批次如下:普通類師范本科專業在本科提前批錄取,非師范本科專業在本科批錄取;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本科專業在本科批錄取。如有變動,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為準。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五條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公費定向培養考生,原則上不能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報到時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面試、考察,并根據面試考察結果分配到定向縣(市、區)范圍內定向服務學校(含村小、教學點)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文科、理科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先按 “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后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后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廣東省,本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體育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以投檔總分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投檔總分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排位)錄取。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美術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廣東省計劃以投檔總分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外省計劃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術科統考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排位)錄取。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音樂類、舞蹈類專業分專業錄取時,廣東省計劃以投檔總分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其它外省計劃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術科統考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排位)錄取。

根據我校2020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實施辦法,參加我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的考生,術科成績入圍的,高考文化成績可按照二本線或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如有A、B線,則按A線),根據招生計劃按術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術科成績特別突出的,高考文化成績可按照二本線或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如有A、B線,則按A線)的65%錄取,最終以“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名單為準,具體辦法按《華南師范大學2020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條我校在浙江、山東、海南等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按所在省考試院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一條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專業使用術科省級統考成績。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填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如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到招生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廣東省的高中畢業生報考我校,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報考我校體育類專業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四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按照廣東省招生辦相關規定,中外合作辦學和中外聯合培養單獨編設院校代碼招生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單獨編設院校代碼招生專業。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統一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逾期未報到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本校收費標準統一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高校收費標準的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學費標準:文科類專業6060元/生·學年;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685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8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7600元/生·學年。

財務管理(中澳聯合培養)、財務管理(中美聯合培養)、金融工程(中英聯合培養)、電子商務(中澳聯合培養)、法語(中法聯合培養)、電子信息工程(中澳聯合培養)、軟件工程(中英聯合培養)等中外聯合培養專業,每生每學年均需按上述學費標準繳納本專業學費。在國內學習期間,另需繳納中外聯合培養專業培訓費(含外語強化培訓、引進外方課程、全英或雙語課程建設、人才培養改革創新等費用)18000元/生·學年,涉及半學年在國內學習的,按學年標準的一半繳納。在國外合作大學學習期間,另需按國外大學的收費標準向其繳納相關費用。

住宿費:視不同住宿條件,收費標準為 800—1600元/生·學年(不含水電費)。

以上所列收費標準如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標準執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為激勵在校生勤奮學習,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學生資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獎、助、貸、勤、補、綠”學生資助體系。目前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臺灣學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畢業生榮譽獎學金、學生創新獎、雪蓮獎學金、雪蓮助學金、各類社會獎助學金以及國家助學貸款。同時,學校還設有校內固定崗位、校外家教、市場兼職等勤工助學崗位。此外,學校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著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展需求,實施“青云計劃”、“鴻鵠行”等發展型資助項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20)85211098,85211097

傳 真:(020)85213484

電子郵箱:zsb02@scn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b.scnu.edu.cn

第三十四條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履行專責監督職責,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

監督電話:(020)85211016

傳 真:(020)85211015

電子郵箱:hs801@scn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適用于本校2020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華南師范大學授權華南師范大學招生考試處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國家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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