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已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五次調整,由2009年的610元提高到今年的1250元,實現了6年翻一番。
根據《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湖南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湘人社發〔2014〕66號)精神,近日,經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對張家界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1250元/月、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1.9元/小時。比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提高105元/月、1元/小時,增幅均為9.17%。
另悉,按照《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1月1日起,張家界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也進行了相應調整。調整后標準為1000元/月,其他待遇按照省廳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