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存在的問題
在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一詞是我國特有的概念。“下崗職工”一詞的含義為:因企業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在原單位已無工作崗位,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在社會上再就業的職工(簡稱“三無人員”)。受地緣關系與地方財政的影響,下崗職工生活待遇差別較大。效益好的企業可以保證下崗職工待遇的兌現,效益差的企業的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基本無著落,甚至原有的養老、醫療保險也因此而中斷。破產企業資產變現困難,更難保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為了保證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許多地區采取了“財政拿一塊,失業保險金砍一塊,企業減人帶資帶一塊,社會捐助一塊”的做法,并制定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
1998年,中央進一步明確了“三三制”,即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資金,企業負擔1/3,政府財政負擔1/3,各種社會保險、救濟捐贈渠道負擔1/3。政府根據目前下崗職工和登記失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對政府需要負擔的必要支出作了優先考慮,1998年中央和地方此項預算支出175億元,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是1997年的5倍,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改革和脫困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而據1998年一季度不完全統計,全國下崗職工人均月生活費僅84元,2/3的下崗職工未領到基本生活費,1/3的下崗職工生活極度困難。究其緣由,是“三三制”一時難以落實,有許多大量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其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生存危機,無能力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加之一些地方財力有限,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困難,捐贈渠道不暢,下崗職工再就業率不高,使得資金發放工作更是舉步維艱。一些地方也因財政困難難以落實1/3的基金,以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與此同時,又有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和公開失業人員,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放棄失業人員的身份,屬于隱性就業群體,既可得到隱性就業收入,又可從原單位獲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收入或失業保險金。天津市勞動局的一次調查表明:下崗職工7%自己找到了工作,公開失業人員中,也有不低于5%的人在從事著有報酬的勞動,而且報酬不低于一般的生活費標準,無怪乎不少下崗職工寧愿領取很少的生活費也不愿離開國企。據上海市城調隊1999年2月對3名下崗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正在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下崗人員有971名,而其中的672名屬隱性就業者,占下崗職工再就業者的比重達69.2%,隱性就業率達24.9%。下崗職工為何隱性就業,除了可以以“下崗職工”的身份從原單位獲得養老和醫療保險、并可每月領取下崗生活補貼以外,用工單位不愿與下崗人員簽訂勞動協議,其招聘和退聘就更為靈活,由此還可以減輕提供法定社會保險的費用,降低勞動成本。因而,下崗職工和新用人單位均有利益驅動,何樂而不為。
二、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的社會保障機制
市場經濟國家,失業是個永恒的話題。從上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看,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中、西部落后地區與許多中小城市職工再就業問題非常突出。今后幾年,隨著國企規模的縮小、人員進一步精簡和政府機構改革,還將增加大量的下崗者或分流者,脆弱的財政支持與其他資金來源的相對拮據,維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長期供給猶如杯水車薪。
如何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問題,必須進行深層次的改革,排除體制障礙,沿著隱性失業公開化→擴大失業保險比率控制→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的改革思路,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同時理順財政體制、勞動體制與社會保障體制。系統改革思路為:
(一)在隱性失業公開化改革的基礎上,放松公開登記失業率的低比率控制,以發放失業保險金作為保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的第一道環節。
非公開失業即隱性失業。國有企業隱性失業比率大約為25%左右,是我國隱性失業的主要群體。經濟學家克里希拉對所謂隱性失業提出了時間、收入、意愿和生產力四種測量標準;另一經濟學家埃德加?愛德華茲則把公開失業以外的勞動力利用不足分為就業不足、表面上有工作而工作量不足、職業損傷、不生產的工作四種形態。隱性失業以犧牲企業效率為代價,又是以行政調節為轉移的,它不反映勞動力供求、不能自行調節勞動力配置、不形成企業合理的經營行為和勞動力成本、也不刺激并制約勞動者的行為。
國有企業大量隱性失業是困擾企業深化改革的重點和難點,隱性失業公開化是減輕國有企業負擔,提高經濟效益的必然選擇,也是搞好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我們把國有企業隱性失業公開化的形式廣義地理解為:將企業的富余人員從崗位中分離出來,通過企業內部的結構優化與再配置、企業外的再就業和公開失業等方式進行分流安置,以實現全社會的勞動力優化配置,保證富余人員的生活來源或基本生活水準。
受福利機制及諸多因素的影響,國有企業隱性失業公開化難度很大。據北京市勞動部門的調查,北京市國有企業對于富余人員的安置結構為:29.6%由企業設法安排崗位,57.3%由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用下崗,11.6%自謀職業,真正分流到社會且與企業脫鉤的僅占1%左右。下崗職工進入市場難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他們本身就業能力有限,成為職業搜尋過程的必然失敗者;二是有可能喪失原有的養老、醫療等福利保障,承受制度變革的巨大成本。隱性失業公開化是改革的必然趨勢,其形式是將富余職工分為與企業不分離和與企業分離兩部分。因此,在隱性失業公開化改革的基礎上,應該進行失業保險制度的配套改革,對國有企業一部分顯性失業的下崗職工通過失業保險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改革舉措為:
1.放松公開登記失業率的低比率控制(1998年控制在3.5%),建議將公開登記失業率放寬為6~8%的水平(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一份報告分析,即使扣除下崗職工隱性就業的部分,實際失業率估計也在8%以上)。國務院要求1999年6月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擴大到1.37億人,全年增收15億元失業保險基金。這不應只是參保人數規模的擴大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擴張,而應當相應增加受益人數。因此,為配合隱性失業公開化的改革,應將從國有企業分離出來的顯性失業和準備再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納入到失業保險的范疇。將國有企業失業保險繳費率通過精算提高到相應的繳費水平,國有企業不再承擔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政府財政負責的1/3的基本生活費歸并到失業保險基金中發揮作用。
2.對于已有“暗崗”收入的失業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停發或部分停發失業保險金,以保證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提高基金公平使用準則與發放的社會效率。上海市新的《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如果失業者現在暫時不領取失業保險金,將來可領取的期限越長,領取金額越多。這一改革對于延緩失業保險基金的緊張局面和刺激居民消費,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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