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現公布本市1997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調整失業救濟金標準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生活補貼標難。具體標準如下: 一、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315元/人。.
二、失業救濟金給付標準:失業職工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第一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按236元/人給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按195元/人給付。
三、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36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195元/人。
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均不包括按規定由個人交繳的養老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上述公布和調整后的標準,從1997年4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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