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守恒,即化學反應前后各元素的種類不變,各元素原子的個數不變,其物質的量、質量也不變。元素守恒是質量守恒定律的具體體現。元素守恒法是巧妙地選擇反應體系中始終保持相等的某粒子,或以幾個連續的化學方程式前后某粒子(如原子、離子)的物質的量保持不變(或某兩種粒子的個數比保持不變)作為解題的依據。
自然界的基本定律之一。在任何與周圍隔絕的物質系統(孤立系統)中,不論發生何種變化或過程,其總質量保持不變。18世紀時法國化學家拉瓦錫從實驗上推翻了燃素說之后,這一定律始得公認。
20世紀初,發現高速運動物體的質量隨其運動速度而變化,又發現實物和場可以互相轉化,因而應按質能關系考慮場的質量。質量概念的發展使質量守恒原理也有了新的發展,質量守恒和能量守恒兩條定律通過質能關系合并為一條守恒定律,即質量和能量守恒定律。(簡稱質能守恒定律)
①質量守恒定律適用的范圍是所有化學變化,包括大部分的物理變化;
②質量守恒定律揭示的是質量守恒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守恒。物體體積不一定守恒;
③質量守恒定律中“參加反應的”不是各物質質量的簡單相加,而是指真正參與了反應的那一部分質量,反應物中可能有一部分沒有參與反應;
④質量守恒定律的推論:化學反應中,反應前各物質的總質量等于反應后各物質的總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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