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新標準從2018年2月1日起執行。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四類調整為三類
一類
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680元
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6元
一類適用地區為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東興市)、欽州市;
二類
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450元
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4元
二類適用地區為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
三類
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300元
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2.5元
三類適用地區為各縣、各縣級市、自治縣。
本次調整的增幅為20%,主要考慮廣西近年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及經濟發展水平而確定。
失業保險金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
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
的工資、生活費跟著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