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現將我市2018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調整對象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含外縣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
調整時間 繳存基數 計算方式
調整時間
自2018年7月1日開始,于2018年7月31日結束。
繳存基數確定
201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01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度工資總和÷12)。工資額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執行。
根據吉林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62925元、永吉縣職工年平均工資53983元、蛟河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544元、樺甸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4460元、舒蘭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1552元、磐石市職工年平均工資49624元。
各繳存單位根據公積金繳交所在地的社平工資確定單位和個人201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17年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2017年月平均工資的60%。
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具體要求
1
確保在職職工應建盡建。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工作的實施意見》(吉市政發〔2013〕5 號)文件要求,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不為聘用人員(含勞務派遣、代理、外包人員)建立公積金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或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在相關媒體予以曝光。
2
切實維護職工權益。
欠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須補繳住房公積金后,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及比例調整業務。
3
嚴格執行調基調比標準。
本通知下發前已完成2018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單位,繳存基數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須重新進行基數調整。同時,完善單位和職工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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