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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全文

更新:2023-09-18 01:14:20 高考升學網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東公積金委〔2015〕1號

  關于修訂印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12月19日召開的市政府十五屆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月13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促使住房公積金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或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按照本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包括:

  (一)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六)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

  (七)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規定情形。

  第三章提取條件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發票所載支出,且不超過計算單價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的預(決)算金額。其中: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已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以下簡稱“當月賬戶余額”);未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經當地職能部門登記備案后,申請提取房產備案當月賬戶余額,待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后,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

  (二)建造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應提交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房屋在建的,另應提交土地權屬證明、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和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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