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時需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案首頁復印件;醫院出具的當期醫療費用發票(院外購藥發票還須有醫院處方);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是指遇到突發事件,使家庭發生大額支出費用并已超出本地區在職職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
提取時需提供:公安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大額支出費用發票;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
第三十二條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時需提供: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連續兩年以上失業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提取時需提供:死亡證明(包括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四死亡判決書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去世職工所在單位需加蓋公章);繼承人與去世職工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或戶口簿等),繼承權公證書或受遺贈公證書。
兩人或多人具有繼承權的,委托其中一人辦理提取手續,并提供書面委托書。
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順序申請領取。
第三十四條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時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戶籍信息證明、戶口遷出證明等)。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條職工在申請提取前,應當先在公積金業務委托銀行辦理銀行卡關聯公積金賬戶的簽約手續,提取資金應當轉入該銀行卡,否則不予辦理提取手續。
死亡職工生前未辦理銀行卡簽約的,提取資金應當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賬戶。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資金確實無法轉入提取人本人銀行卡的,經提取人書面授權,允許轉入第三方賬戶。
第三十六條職工申請銷戶提取前,應當先由所在單位前往銀行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七條職工提取公積金時,需持身份證及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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