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除投訴舉報單位整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欠繳外,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據。
投訴舉報事項屬于單位未為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應提供: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投訴舉報事項屬于單位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收入證明。
屬于單位掌握的相關書面證據,如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投訴舉報人提供有困難的,行政執法人員應主動調取證據。單位有義務向稽查大隊提供相關證據,拒不提供的,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電話投訴舉報或提供投訴舉報材料不全的,行政執法人員可先行登記,自投訴舉報材料提供齊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除匿名投訴舉報情形外,行政執法人員應對是否立案的決定及時通知投訴舉報人。屬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形,行政執法人員應耐心向投訴舉報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條案件受理后,投訴舉報人又要求撤回投訴舉報的,除投訴舉報人與單位之間已協調解決等正當理由外,一般不予批準。
第二十條投訴舉報內容重復的,可以并案處理;同一投訴舉報事項的投訴舉報人為多人的,應推選2至5人作為代表。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階段應與投訴舉報人保持聯系,定期向其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投訴舉報案件立案后,視案件具體情形可先行協調解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協調解決不成且投訴舉報人不同意繼續協調的,應立即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防止案件久拖不決。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應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在《房改資金投訴舉報處理回復表》上登記處理結果、反饋時間、反饋方式、投訴舉報人意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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