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聘期考核結果應作為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
第二十八條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聘期結束后,事業單位可不與其續訂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由本單位考核委員會負責實施。
考核委員會成員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會或群眾代表組成。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還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必要時可邀請行業內知名專家、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考核委員會成員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考核委員會成員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考核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年度(聘期)考核實施方案;
(二)組織、指導本單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審核部門領導對被考核人員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受理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五)監督、指導基層單位的考核工作,并對考核過程中出現的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區、縣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聘期)考核結果,經區、縣人力社保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市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聘期)考核結果,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市屬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聘期)考核結果,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試行辦法》(京人發[2005]1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