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方式
10月1日前退休的保持現有待遇
《意見》從10月1日起實施,因此,10月1日成為改革前后的“分水嶺”。
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在這之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基金省級統籌
通過全國統一的社保卡發放基本養老金
此外,根據《意見》要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改革的重點之一。未來,將根據我省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基金省級統籌。即全省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