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公務員工資由4部分組成
由原來的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1985年,和國務院公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項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年工資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根據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按照這樣一種工資制度的設計,職務工資所占比例較大,使得由原來的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改革后,高低工資差別大幅縮小為10.2倍。
1993年公務員級別由30級變成15級
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家干部變為公務員,按不同職能,將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資差別為6.1倍。
條例施行后,級別由30級變成了15級。與以往相比,本次調整呈現出以下特點:職務越高,對應的級別越高,但級別的跨度越小;職務越低,對應的級別越低,但級別的跨度越大。這種安排使得基層公務員在不提升職務的情況下也能夠不斷提高級別和工資。
2006年公務員工資調整為兩項
由原來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
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將工資級別調整為27級。文件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由原來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
這一時期,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很大程度被職務所決定。根據《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