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意見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前,其退休工資構成比例要進行合理的調整,各地發放的津貼、補貼隨著今后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甚至全國統籌要納入全國或者各省市自治區統一管理的范疇。
因此筆者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現階段的離退休工資(不包括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通知》應增加的離退休費)在經過本次工資構成調整后新的離退休工資標準(包含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通知》應增加的離退休費)才應為在9月30日前已離退休或者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經批準留任的除外)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首次發放養老金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