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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對主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兵役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區)兵役機關具體辦理。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1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征兵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關聯法規:地方法規(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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