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托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臺,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臺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那么內蒙古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規定呢?內蒙古大病救助報銷比例及報銷范圍是什么?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2018年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施“十三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使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自治區黨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8年全區社會救助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審核確定的救助標準
各盟市要及時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的社會救助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嚴格執行。本年度內,再次調整社會救助標準必須按有關程序上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各旗縣(市、區)要在2018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標準將資金補發完畢,盟市民政部門要在6月底前對新標準執行和資金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并上報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將組織相關部門對盟市和旗縣(市、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按照精準扶貧和精準脫貧“五個一批”中“社會保障兜底一批”要求,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貧困人口,綜合實施保障性扶貧政策,確保病有所醫、殘有所助、生活有兜底。做好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動態化精細化管理,把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對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照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30%的比例提高補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充分發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規范議事程序和規則,統籌各類救助資源,著力解決困難群眾遇到的就醫、教育、住房等困難。健全完善特別救助金制度,充分發揮特別救助金救助方式靈活、救助額度高的制度特點,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及時解決困難群眾遭遇的急難問題,確保不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人民群眾心理底線的極端事件。
三、持續推進最低生活保障規范管理
(一)大力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區域統籌工作。已經開展綜合認定的旗縣(市、區)要進一步優化綜合認定指標設置,具體指標原則上采用統計等部門公布的數據,逐步推進認定指標從地域內相對公平向既注重公平又相對科學轉變,確保指標經得起實踐檢驗。對在牧區、邊境地區生活的困難群眾和“四少”民族群眾,在設置綜合認定指標時,還要考慮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在此基礎上,各盟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所屬地區的綜合認定指標逐步進行統籌,探索建立區域內相對統一的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指標體系,實現困難群眾在低保救助方面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新開展綜合認定和修訂認定辦法的地區,要科學設置各項認定指標,具體認定辦法要經盟市民政局審核把關后實施。
(二)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管理提升年活動。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管理提升年活動,參照《內蒙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范(參考)》,進一步規范審核審批流程,認真落實受理審核審批以及定期復核、定期報告等工作要求,形成應保盡保、應退盡退、規范有序的動態化精細化管理常態。各地區要按照是否承包土地、草場等農牧業生產資料、是否參加農村牧區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準確區分城市和農村牧區低保對象,并相應做好城鄉保障標準確定、低保對象信息系統錄入和定期復核等工作。各旗縣(市、區)要積極創新公示方式,通過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對低保審核審批結果及在享對象的公示力度,實現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陽光下運行,更好地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三)完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盟市要履行本級核對平臺搭建、部門信息共享、跨旗縣數據核對、跨盟市數據審核推送等主體責任。旗縣(市、區)要落實本級核對平臺搭建、部門信息共享、核對申請受理、核對報告生成和反饋、核對信息調查核實、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綜合判定社會救助申請人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責任親屬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同時,完善核對工作操作流程,堅持“逢救必核”,對新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對已享受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按季度核對,有條件的地區可按月核對。強化核對信息安全機制,制定核對平臺、核對機房、核對數據信息安全標準。規范核對檔案管理,確保核對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能力建設
各地區要盡快制定完善分散供養完全和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標準,細化照料護理服務內容,組織開展與受托方簽訂照料護理協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護理服務受托方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分散供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落實到位。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充分考慮失能特困人員數量、供養需求和現有養老機構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調整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布局,整合、關停鄉鎮敬老院。切實加強供養機構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消防、食品、醫療等管理制度,推進機構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化建設,落實護理人員配備,完善護理型基礎設施,提升供養機構服務管理水平。
五、扎實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各地區要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療費用增長等情況,科學測算資金需求,及時調整救助封頂線。落實旗縣(市、區)政府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主體責任,按照困難群眾的實際醫療救助需求足額配套地方醫療救助資金,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兌付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不中斷。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分類分檔實施,確保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自負合規費用醫療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個人自負合規費用醫療救助比例不低于50%。
六、強化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各地區要結合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管理提升年活動,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旗縣(市、區)間最低生活保障規范化管理交叉檢查,及時發現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規范、不到位情況。強化檢查結果運用,以檢查助推責任和政策雙落實。自治區將建立交叉檢查和暗訪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最低生活保障規范化監督檢查和暗訪,并將檢查和暗訪情況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推動救助政策落地見效。同時,各地區要按照聚焦從嚴要求,強化底線意識,將社會救助規范管理落實在行動中。按照民政部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專項整治行動,繼續抓好民政部門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切實以嚴明的紀律保障做好兜底脫貧工作。
七、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各地區要認真按照自治區民政、財政、編辦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內民政發〔2017〕87號)有關要求,抓緊制定出臺配套政策。加快培育承接主體,制定完善購買機制,將社會救助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委托社會力量承擔。自治區安排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引導資金,擇優支持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示范地區。按照“有經辦機構、有經辦人員、有工作條件、有工作經費”的標準,穩步推進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標準化建設,力爭到2020年,全區所有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達到“四有”標準,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得到明顯增強。
八、加大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力度
各地區要進一步增強政策宣傳的針對性、有效性,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及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卡)等方式,著力做好低保綜合認定、動態管理等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工作,切實解決政策宣傳不深入、不到位的問題,讓困難群眾真正明白、理解社會救助政策和措施,不斷提高救助政策社會知曉率,為進一步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