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和改制、合并、分立、轉讓時,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先行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
第五十一條在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之前,已實施關閉破產或改制的企業,未按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或改制方案規定足額繳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追繳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或改制方案中規定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已按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或改制方案足額繳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再追溯原企業或其主管部門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企業關閉破產或改制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年限。
第五十二條具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十三條具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并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基本養老金領取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地不同屬一個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符合戶籍所在地、基本養老金領取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地當中兩個條件的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十四條已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適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規定,應當在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如其戶籍已落戶廣西、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前己參加戶籍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25年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率,按補繳手續當年統籌地區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執行。
第五十六條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并入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從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開始按月劃入。
第五十七條補繳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