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急診留觀治療的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合并計算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四十三條住院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如下辦法分擔支付。
(一)床位費支付標準。床位費由統籌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費低于標準的按實際數支付,高于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支付。
(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實行分擔支付,詳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分擔支付表。
符合統籌地區轉診轉院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轉到北部灣經濟區外、自治區內,或轉到自治區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在上表規定基礎上,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降低5%、10%;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降低10%、15%。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年內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個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四)家庭病床。家庭病床適用于晚期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致癱、骨折或骨關節損傷不能行動等行動不便、長期臥床不起或70歲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連續治療,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人,因住院治療有困難而又適合在家庭治療的,由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病床,經具備開設家庭病床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納入服務協議考核范圍。
參保人員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按住院醫療待遇規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限額結算,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天控制在150元以內。家庭病床每一治療周期不得超過90天,確需繼續治療的患者須重新申請辦理。費用在限額指標以內的據實結算,超過部分不予支付。
(五)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參保個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統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