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單建統籌基金仍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可選擇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為5%,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困難用人單位的認定條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桂勞社發〔2007〕197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統賬結合(個人繳費率10%)”、單建統籌基金(個人繳費率5.6%)、住院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率5%)之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全額繳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隨著經濟發展,并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適時調整。
第六章繳費方式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當繳納的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二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按季、半年、年的第1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從統籌地區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間之日起,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保繳費的,應當為其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依照規定一次性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規定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七章基金配置
第二十七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并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建立個人賬戶。
(一)在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劃入個人賬戶;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個人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3.5%劃入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歸參保人員所有;參保人員轉移醫療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可一次性現金支付給本人;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可依法繼承。
第二十九條建立統籌基金。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