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已按有關規定繳納或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章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五十九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各地應當互認,個人賬戶余額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六十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后,須在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參保繳費,再到原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六十一條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內各統籌地區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互認。
第六十三條中區直駐邕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7月1日開始施行。原各市相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文件同時廢止。今后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