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急診、搶救、留觀并收治入院治療的,應當自入院起三日內(不含節假日)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否則所發生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急診、搶救、留觀并收治入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單位墊付,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由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在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先由個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級醫院住院標準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所患疾病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最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含?)難以確診或者診斷已明確但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轉往異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轉往異地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單位墊付,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由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先由個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級醫院住院標準結算。
未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擅自轉往異地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患有規定的病種,經本人申請門診治療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鑒定,一個自然年度內由參保人員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門診醫療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按照一次住院處理,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市區范圍以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待遇。
參保人員退休后長期在本市市區范圍以外居住的,可以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待遇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有下列騙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套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一)使用虛假身份證明或者虛構勞動關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與醫院串通介紹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人員住院;
(三)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
(四)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就醫;
(五)偽造、涂改醫藥費票據和醫療文書,虛報、冒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六)倒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診療項目單和醫用材料;
(七)在不同統籌地區重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八)其他套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參保單位不得有下列騙取城鎮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