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分年齡段按照不同比例按月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也可以提取用于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基金。
在普通門診統籌制度未建立前,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1.不滿四十五周歲的,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劃入;四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劃入。
2.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劃入。
(三)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普通門診統籌制度未建立前,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三點五劃入醫保個人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百分之六點五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建立醫保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醫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用于本人的醫療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醫保個人帳戶按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履行繳費義務后,職工個人從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不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個人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職工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比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承擔;用人單位和職工中斷繳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補繳,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自繳費之月起,連續足額繳費滿六個月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次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或者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的,連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連續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連續中斷繳費六個月以內續保的,補齊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后即可恢復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靈活就業人員承擔。連續中斷繳費超過六個月續保的,續保后連續足額繳費六個月后,恢復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靈活就業人員承擔。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