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以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均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并可視其自愿允許補繳,補繳年限不起過15年。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制度實施時,未滿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以上,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五條 積極引導城鄉居民參保,長期繳費;積極引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第十六條 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市級將依據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第四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兩項基金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對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市、縣(區、市)兩級財政按標準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金的年度預算,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縣級管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推開,逐步過度到省級統籌。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并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經辦機構和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區(居委會)范圍內對城鄉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要按照黔黨辦發〔2010〕19號和黔人社廳發〔2011〕8號文規定和要求,建設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提升服務和經辦能力。
第二十條 縣級經辦機構要有專門科(股)室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人員編制按5—8人在事業編制總額內核定,配齊基層社保協管員。行政(社區)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縣(區、市)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社保障平臺要配齊辦公設備、檔案存放設備,確保服務、效率雙提升,保證網上辦事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工作的規范和管理,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長期妥善保存參保檔案。
第二十三條 搞好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原則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選擇同一金融機構,便于兩項制度的合并實施,方便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
第二十四條 縣級財政每年要按實際參保人數人每人不低于3—5元安排工作經費,并落實必要的宣傳經費及其他業務費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配套資金,要確保本級配套資金落實到位。涉及工作及其他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組織領導和宣傳
第二十五條 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批準實施具體方案;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總結評估;協調解決問題。各地也要成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落實、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實現廣大居民老有所養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
第七章 經辦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試點工作意見制定管理辦法,各縣(區、市)根據國家和省試點工作意見及市管理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級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及時劃撥補貼資金,匯總編制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承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責任;制定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內控和稽核制度;制定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基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學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縣(區、市)級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編制本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基金劃撥、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業務培訓、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對鄉鎮(街道)人社保障中心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三十一條 鄉鎮(街道)人社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情況進行初審、復核,對關系轉移資格進行初審,對特殊參保人員身份進行年審,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錄入有關信息,整理上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資料;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村協管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相關制度銜接和其他
第三十二條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制度配套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地要注意研究開展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總結解決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好事做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