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整個人賬戶繼承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以及實際繳費年限的財政補貼等的余額及利息可依法繼承。
(五)調整喪葬補助費發放范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統籌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向死亡人員遺屬發放2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作為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二、明確資金保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部分所需資金,由各統籌地政府足額安排并予落實。八城區范圍內市、區承擔比例,按現行財政體制執行,基金管理仍按照現行統籌地模式執行。
三、落實工作要求
各區、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與落實,按照要求認真抓好本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修訂與完善;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管理,完善信息系統,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和財務制度落實情況;加強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參保覆蓋面,不斷提高經辦管理與服務水平;指導并督促所屬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建立社會保險工作專人負責制,協助社保經辦機構做好有關業務辦理和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定工作;積極推進征地農轉非居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軌。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其中繳費檔次和財政補貼的調整自1月1日起實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未及事項,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