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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規定,怎么處理

更新:2023-09-21 22:47:50 高考升學網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我國二十多年農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這項制度既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生產力發展水平,必須長期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為了穩定和完善這種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下來的法規。

一、承包經營糾紛處理規則

鄉(鎮)政府根據發包方上報的審核報告,結合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導發包方制定具體措施,在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問題。

對個別村部分群眾要求調地的,應當慎重把握、妥善處理。對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個別調整的,應當履行法定審批程序。

權屬爭議未解決的,不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二、法律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農業部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第四條第(四)項:“妥善解決突出問題。對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分類處置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要組織力量對土地承包問題進行摸底排查,妥善解決可能影響登記工作順利開展的突出問題。法律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結合當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要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渠道妥善化解。”

《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三)項:“堅持依法依規有序操作。按照物權法法定精神,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農業部制發的相關規范和標準,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確保登記成果完整、真實、準確。對確權登記頒證中的爭議,有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依政策進行調處。對于一些疑難問題,在不違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權屬爭議未解決的,不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的保密管理,保護土地承包權利人的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農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目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決定不予受理或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依法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規范》第五條:“涉農縣(市、區)應普遍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涉農市轄區不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其所在市應當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規范》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人員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員會應明確專人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規范》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為‘一庭三室’,包括仲裁庭、合議調解室、案件受理室、檔案會商室等固定仲裁場所建設,配套音視頻顯示安防監控系統等建筑設備建設。”

《農業部、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加強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改革與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六)項:“……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依法規范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

《農業部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第五條“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系”:“各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已經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地方,要依法進行規范和完善;尚未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依法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縣區市,要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加強仲裁庭建設,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所有權有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登記的處理規則

集體經濟組織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爭議的,先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土地所有權,再按照相關程序對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土地所有權一時難以明確的,暫緩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三)項:“堅持依法依規有序操作。按照物權法定精神,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農業部制發的相關規范和標準,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確保登記成果完整、真實、準確。對確權登記頒證中的爭議,有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依政策進行調處。對于一些疑難問題,在不違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權屬爭議未解決的,不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的保密管理,保護土地承包權利人的隱私。”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要求,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征用基本農田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農業君也呼吁,土地承包的當事人都有義務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土地資源。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承包方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調解仲裁機制

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及時化解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的糾紛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庭三室”的標準,加快開展仲裁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逐步改善調解仲裁工作條件。

充分利用當地新聞媒體、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顯示屏、鄉(鎮)村公告欄等,加強輿論宣傳,將仲裁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高效”等優勢講給農民,明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求和依法解決的渠道,引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到仲裁機構合理反映訴求,依法調解或者仲裁解決糾紛。

如果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地政府要落實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費,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對工作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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