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居住在本市的居民;
2、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農業戶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所擁有的住房、車輛等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1、書面申請;
2、家庭收入、財產情況的書面說明及同意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委托書;
3、居民戶口簿、家庭全體成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應有戶籍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4、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家庭成員,須提供有關求職登記證明、下崗失業證、培訓和推薦就業情況等證明;
1、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清,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口起5口內,對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初審,將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復審,并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復市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
4、區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復審結果的審批。
武漢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80元/月
武漢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20元/月
按每人100元/月標準對貧困重度精神、智殘人士提供護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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