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3、哺乳假(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這里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
第十一條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第十三條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第十七條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八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4.晚育假(晚育年齡是24周歲)
根據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的以下簡稱《規定》,晚育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的基礎上,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期間產婦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配偶工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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