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遏制集體土地上亂搭亂建行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市區范圍(包括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長清區和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政策
(一)積極推行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住宅征收拆遷安置方式。嚴格執行征地拆遷“一戶一宅”安置政策,對于一戶多宅的,只按一處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按照宅基地面積確定,有合法宅基地證的,按宅基地證載面積確定;無合法宅基地證的,由各區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下同)依據《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濟政發〔2010〕15號)組織認定,認定結果經公示后作為確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依據,最高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二)進一步規范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住宅征收拆遷安置方式。依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意見》(濟政發〔2014〕7號)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選擇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在充分考慮公共面積分攤的情況下,多層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層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積43平方米安置,高層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積47平方米安置。
(三)鼓勵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采取貨幣化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價格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二、嚴格依法對集體土地上住宅進行征收拆遷補償
(一)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征收拆遷時,按照現行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有合法房產證的,以證載面積為準給予補償;無合法房產證的,由各區政府依法依規組織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二)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征收拆遷時,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現行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有合法房產證的,以證載面積為準;無合法房產證的,由各區政府依法依規組織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三、科學確定補償安置方式
各區政府是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結合當地實際,在廣泛征求村集體意見的基礎上,科學確定集體土地上住宅拆遷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并制定實施細則,嚴禁突破政策規定,確保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四、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7〕76號)要求,嚴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實施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認真執行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規劃管理各項政策,積極做好群眾工作,堅決查處集體土地上房屋亂搭亂建問題,確保社會安全穩定。對于違法違章建筑管控、查處不到位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工作落實,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做好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補償的指導督導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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