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 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
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安置的,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管理和使用
;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
不需要統一安置
的,
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
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安康市各縣(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平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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